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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实践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齐健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16日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监管工作的重要方面。近几年我们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但在安全监管、执法监察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做了粗浅的思考,在此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能共同探讨以求解决之道,促进日常监管工作。

    一是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依法处罚的问题。在日常执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无明确的罚则,《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于非法储存危险品的处罚条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于非法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条款,但是成品烟花爆竹不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范范围中。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处罚仅对行为人,而对私储物品却没有罚没的规定。这就造成了行政处罚困难。

  二是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储存定量问题。《条例》上无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储量限制,而各地为便于管理,普遍采取了限制零售点储量的办法,且各地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本市规定常年零售点储量不准超过30箱,而有的地区规定常年销售点为不准超过50箱(或者不超过50箱,每箱重量不超过35kg),而且对每箱含药量无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无法律依据。

  三是行政许可经营范围问题。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含A、B、C、D类产品,根据规定批发公司只能向具有零售资格的单位销售,而零售经营者只有C、D类产品经营资格,但是,婚庆活动中、节庆期间最畅销的品种为B类烟花,而普通消费者只能从零售经营业户购买烟花,这中间销售环节缺少链接。

  四是区域经营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烟花爆竹区域经营限制问题。有的地区为便于管理烟花爆竹,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批发企业跨县(区)经营,但该项规定就很难避免地引发地区保护、垄断经营。但是未限制跨区经营的地区如本市,虽然采取了外地批发公司备案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经营行为,却因多家批发公司跨区域经销烟花爆竹来源多、品种杂、标识不清,引发市场混乱,使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必须在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层面研究解决跨区域经营烟花爆竹问题。

  五是安全监管问题。为便于管理,不少地方采取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张贴由安监部门监制的防伪标志(标签),作为监管手段,该行为在法律法规上无明确规定,是否存在增加行政许可设立问题。

  六是执法主体问题。烟花爆竹有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多个环节,工作职能涉及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虽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各部门的职责有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执法主体多,部门间对执法的理解不同,很容易造成各自为政、互相扯皮的现象,难以形成工作合力(例如,公安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未与安监部门沟通,造成批发企业无限量进货,特别是春节期间,仓库内烟花爆竹超储严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牵头部门及执法适用范围未有明确规定,在牵头部门上各地规定不尽一致(如我省规定由公安部门牵头),在具体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时什么情况由公安部门处罚,什么情况由安监部门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当一方进行处罚时另一方应进行何处置,存在交叉或不明确的地方。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解决:一是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范围、标准,例如明确批发、零售单位经营类别、储量、经营区域范围等。在行政执法方面,对目前处罚措施尚不明确的法律条款进一步健全细化,明确罚则和执法主体。存在特殊情况的地方政府以烟花爆竹相关法律为依据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烟花爆竹管理规范办法。二是理顺烟花爆竹监管机制。明确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以及“打非”工作(非法生产、非法运输、非法储存)等各环节、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以上问题均是我们在执法检查时遇到的问题,在此提出来以便于安监系统同行来客观分析当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研究和找出对策,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做到行政处罚有依据、经营市场有秩序、执法主体有明确、行政管理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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