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有其萌芽和发展轨迹。消除一起严重事故,需要提前防控上千起事故隐患,也就是要求我们对事故隐患及时予以纠正,否则就有可能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但笔者以为,“纠”,只是一个治表的问题;只有“究”,方能解决其根本。
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中,“有错必纠”很容易被接受。比如,在检查执行制度过程中发现了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以确保安全生产。这样的“纠”,是每个职工必须做到的。然而,仅仅做到“纠”是不够的,我们更要提倡“究”。
所谓的“究”,就是追究,就是我们常说的把安全的关口前移,就是深挖违章发生的根本原因,追究违章者相应的违章责任。在具体生产操作中,经常出现岗位员工对一些习惯性违章违纪现象视而不见的现象。这类错误被检查人员查出来后,必须纠正并追究其责任。不“究”,就会助长一些习惯性的违章违纪行为,从而加大安全风险,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此,必须在坚决做到违章必“纠”的基础上,坚持违章必“究”。就像违法违纪分子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一样。
各级管理人员要敢于向违章行为“亮剑”,对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行为,也要遵循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样,对违章行为的原因不清不放过、对违章行为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违章行为的责任者和相关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违章行为的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违章违纪行为的原因分析清楚,消除员工思想上的安全隐患,才能通过有效的措施,弥补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漏洞,真正杜绝安全工作中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