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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难点与对策

作者:曹秋进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6月01日

       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的旺季,“四私”屡禁不止,“打非”任务繁重,各级监管部门面临严峻的考验。本人现提出日常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供同行商榷。

        难点一:相关执法人员守法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四私”有严格界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常遇到部分执法人员因对“四私”的危害认识不足而放纵“私货”,甚至有内部走漏风声的现象,最终达不到执法的效果。 

        难点二:“二级批发”杜绝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部分烟花爆竹零售者大量贩卖价格低于当地批发商的价格,充当“二级批发商”的角色,从中捞取利益;个别批发商也甘愿让一些零售户充当“二级批发”,粗制滥造的烟花爆竹和超量储存,均给安全埋下了隐患。烟花爆竹监管现有的法律法规未明确相应的罚则和批发数量,实际这种未经许可批发的行为已发生,属于工商部门或是安监部门管辖,还需进一步探讨。  

        难点三:当地就近进货难 
        《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经营者必须到当地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并凭购货合同由批发企业送货上门。零售经营者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储存仓库。”从当地也是属地监管的基本要求,烟花爆竹低价产品往往又是假冒伪劣产品的代名词。省市交界处往往又是监管的盲区,由于地理和价格因素,部分零售经营者占法律空子,铤而走险,从外省、市、县(区)采购烟花爆竹,由于省安监局文件约束力不够,导致零售商从周边城市合法批发企业进货变成当然合法,但不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手续,构成违法运输。

        难点四:法不责众难
        因绝大部分零售店分散在乡村,临时性、迷惑性、灵活性比较强,部分零售经营者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现有的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店中有部分经营者表面上既进正规厂家的货源,也进“私产”的货源,往往挂羊头卖狗肉,非法烟花爆竹送货上门渗透力强,使得非法有了合法渠道,防不胜防。  

        难点五:储存量界定难 
        年末岁初,烟花爆竹市场火爆,各零售店店面内储存量明显超过零售许可证规定的储存量,批发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一次送货较多,但法律法规尚无经营场所面积与储量关系的明确规定,执行时强制性不够,且存量又是动态的,现场目测难以判定。 
        另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居民购买量必须控制在多少量范围内,在执法过程中会碰到少数当事人不承认自己经营烟花爆竹,以自己购买回来燃放为借口,拒绝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且大多数私下现金交易,很难取得无证经营证据。 

        难点六:执法程序难  
        由于部门规章未能考虑烟花爆竹零售的特殊性,制定相对简易的处罚程序,在烟花爆竹执法过程中,遇到“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最终会依法予以没收,然而“没收财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简易程序”要求,必须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根据现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监部门对此类“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仅能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来处理,并且必须七天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按照“一般程序”时间计算,往往七天内难以圆满处理,另外出现鉴定产品真伪需要由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报告,这一过程时间得不到保证。因此,少数执法人员为省事会采取现场直接没收的办法,一旦当事人日后行政诉讼,往往会败诉,严重损坏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  

        针对上述六“难”,结合执法实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供参考。 
 
        1、建议进一步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将《江苏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暂行)上升为政府令,提高法律效力,着重修订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部分,如明确构成批发的参考数量、零售储存量、 “当地进货”的概念等。
  
        2、建议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经营的准入门槛,严格设定相关条件,合理规划销售布点,重点打击那些打着合法经营幌子从事“私销”的经营者。结合目前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活动跨地区的特点,须进一步强化地区、部门之间联动,构建区域联防机制。对于目前采购外省、市、县(区)“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建议安监部门联合公安、工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日常监管尽量从运输上堵住非法产品的流入,特别是非专用车辆运输烟花爆竹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3、建议在各镇街道集镇公示烟花爆竹零售店名、店主,要求各店面广告牌中,加设安监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建议对各级执法人员加大对“烟花爆竹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充分提高其对“四私”危害性的认识,对工作中执法犯法、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要加大教育惩戒力度。  

        5、建议按照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要求,结合烟花爆竹销售特点,充分发挥县(区)、乡(镇)、村(庄)三级监管网络的作用,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闲置厂房、空壳村和传统“产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突出的乡镇、村居开展地毯式排查,不留死角。要层层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按照部门职责,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此外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并在人员密集场所大量张贴,以警示和震慑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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