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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的杞人之忧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2日

    在历史上,一种制度设计,最后达到的制度效果,跟设计初衷完全相反的事,是很多的。比如中唐之后,设置监军,原本为了防止军队叛逃,但监军来了之后,不仅叛逃问题没有解决,将领反而对宦官的指手划脚更加反感,即使不叛变,也导致军队战斗力严重下降。再比如,明初废相,朱元璋是为了防止大臣专权,大权旁落,但结果却造成了太监专权,而且专权得非常离谱,比大臣专权还要糟上一万倍。

     因此,现在的重大事故问责制,大有完善的必要。首先,不仅应该有行政系统垂直的问责,更应该有同级人大的平行问责。在理论上,地方官员都是人大选举出来的,理应由人大出面问责。只是目前人大制度还没有真正起作用,更多的起一个仪式作用,事实上,只要人大制度被激活,赋予这个制度宪法上应有的权力,人大代表切实负起责任来,这种问责,就会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由于人大代表是当地人,对当地的建设,包括安全建设的关切度要高得多,会鼓励官员向这方面努力,而官员要想隐瞒事故,在当地人众目睽睽之下,也要难得多,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因此,这种问责,可以有效地防止官员隐瞒,促使他们向加强安全方面努力。

     其次,事故的行政问责,应该事实求是,把责任细化,科学化,该是谁就是谁,该负责多少,就惩罚多少,不能胡桃杏子一起数,只要出了事,就全体按倒。有些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可能差不多,但性质完全不一样,比如歌厅因为消防设施不达标,消防通道阻塞,失火导致大量人命伤亡,跟矿难同样的人命伤亡,根本就不一样。在这个世界上,有些行业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属于高危行业,尽管可以通过加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减少事故,但完全杜绝事故,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同样是矿难,原因各有不同,失职失责者有之,属于天灾者亦有之。因此,事故的问责,应该有所区分,把责任算到细处,有多少,算多少,不能粗枝大叶,笼而统之。更不能因为民意群情激愤,需要有人负责,就扩大处罚的尺度。这样,才能做到让受责者口服心服,真正达到遏制重大事故的效果。

     其三,应该为媒体监督大开方便之门。现在的确出现过一些假媒体借机敲诈,以及某些不良媒体借机牟利的问题,但是,毕竟作伪的官员,真正害怕的,还是让事件见光,如果媒体监督的渠道畅通,不仅官员的正向努力会得到鼓励,不良媒体的行为也会受到遏制。媒体监督,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监督,这种监督,无论制度设计多么严密,都是必须存在的。

    最后,必须提醒的一点是,自古以来的中国制度建设,都喜欢就事论事,因事设制,为了特定目的,眼前救急打补丁,不大注意这些补丁跟整体制度的协调。其实,就问责制度而言,事实上必然涉及中国现存的干部制度,不对这个制度做整体性的修整,就事论事,仅仅着眼于应急,最大的可能,往往会救了眼前而损害了其它部分,进而伤害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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