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立即制订厂区的环境保护整体搬迁或转产计划,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尽快实施;在搬迁未实施之前,甲企业不得进行扩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万无一失;甲企业收购毗邻已建成住宅楼及其他危险影响大的敏感性建筑,作为职工倒班休息公寓楼使用;原厂区生产用地搬迁后,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利用该地段的区位优势,通过用地性质调整,进行综合开发建设。
2.乙公司在建的住宅楼立即停止建设,已建成的住宅楼暂停销售,同时按环境保护要求补办小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待评价报告结果完成后再进行处理;按照现有敏感性建筑危险性评估的有关要求,建设相应的防护隔离设施,降低和减少危险影响,确保居民安全。
3.地方政府立即制止并拆除甲企业生产厂区周围的农民违法建设房屋;对可能受甲企业安全卫生影响的管辖区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稳定因素,并做好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安全防范工作。
4.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甲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加强对甲企业的安全监测监控,做好紧急事件状态分析和研究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危险性程序和影响的范围,采取相应的防范保护措施和人员安全疏散应急预案。
5.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甲企业周边环境的监测监控;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合理确定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并提出相应控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甲企业生产厂区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在甲企业搬迁之前,为其所处区域的规划建设提供相应控制依据,在规定范围内禁止新建医院、居民区和学校等敏感性建筑。
6.规划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甲企业生产厂区周围安全卫生防护范围内用地的开发建设,做好规划管理控制工作。
二、公开危化企业建设信息的价值
从上述案例的补救措施可以看出,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建设信息公开的价值在本案中至少体现以下几点:
1.甲企业地处城市建成区,通过用地性质调整,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区位优势明显,潜在经济价值巨大。毗邻的乙公司住宅小区也相应具有潜在经济价值。
2.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等信息公开后,地方有关部门不为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乙公司住宅小区项目办理有关建设许可证,可避免由于办理建设许可证带来的政府诚信价值损失。
3.甲企业在原地进行技术改造项目不能得到相关建设许可,可避免甲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搬迁的重复建设耗费。
4.甲企业不在原地进行技术改造,可避免原地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辅助设施(如收购毗邻已建成住宅楼及其他危险影响大的敏感性建筑,作为职工倒班休息公寓楼使用)建设耗费。
5.甲企业生产规模不扩大,可避免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带来的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监控等费用。
6.甲企业生产厂区整体搬迁后,甲企业周边现有单位及1km2的土地储备用地的开发与建设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其价值明显提升,将推动区域社会经济的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