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类别 | 火 灾 危 险 性 特 征 |
甲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
乙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
丙 |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
丁 |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
戊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