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应加快煤矿安全、卫生立法步伐。要在安全执法过程中逐步修改那些已经不适应形势的,特别是执法和监察主体已发生变化的法律法规;要清理、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行业管理规范、规程和标准,逐步形成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强制煤炭企业实施工伤、工亡保险和职业病防治保险,促使企业加强安全、卫生工作,起到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的作用,要通过健全法制,使煤矿安全生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应从源头抓起。煤矿事故重在预防。煤矿安全监察要严肃查处事故,吸取教训,但更重要的是在生产初期,在生产的过程中严格执法,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煤矿新建项目,从设计到施工都应由安全监察机关进行把关,将各种该配备的安全设施全部配齐;对煤矿生产经营过程重点进行监察,要强化企业对安全的投入,强化企业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随时查找不安全隐患,并做出处理。
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将煤炭企业的安全与安全监察人员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强化责任意识。不能将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仅仅停留在日常不监察,只负责事故后追查的基础上,应将安全监察行为落实到煤炭企业生产的全过程。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要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将党和政府的安全生产方针,将其他企业的安全思想逐步润入煤炭企业的文化建设过程中,通过协助企业经营者不断营造氛围和向职工灌输,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成为职工认同的行为准则和目标,成为煤炭企业共同的精神财富。同时,在监察工作中要特别注重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通过积极干预去确保职工这一权利的实现。
(5)应建立统一协调的灾害预防、抢救体系。目前,在同一产煤地区内,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煤炭企业都存在,各个煤炭企业之间不仅在安全方面相互影响,而且由于技术水平、装备水平、人员素质的差异,在矿井灾害预防、抢救时等也需要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这就需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建立起统一协调的安全管理机制。
对分布在国有重点煤矿周边,安全管理水平低,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构成威胁的非国有煤矿该关的关,该停的停。发挥国有煤矿人员、装备、管理的优势,在煤矿监察机构的协调下,通过参股、收购等形式,逐步兼并一些安全管理水平低、技术装备差的煤矿,交过些煤矿的安全管理纳入国有重点煤矿的管理之下。这样,即便于提高国有煤矿的发展后劲,也可以改善部分煤矿的安全条件,起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效果。
对不同隶属关系的矿山救护队,进行统一协调、调度、指挥,共同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并组织不同隶属关系的安全管理队伍开展技术交流、互检,共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 要处理好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之间的关系
安全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安全监察为安全管理提供保障;通过安全监察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企业强化安全管理为安全监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目标一致、缺一不可。要正确理解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并做好如下工作:首先要避免安全监察工作的盲目性、片面性和绝对化:首先要避免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监察、帮助、促进”的工作方针对煤炭企业实施安全监察,以强化安全现场管理。“监察”就是科学公正地对煤矿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依法监察;“帮助”就是充分利用监察手段,扶正祛邪,提供优质服务,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优良环境;“促进”就是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煤炭事业健康发展。其次煤矿安全监察要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实际出发,通过安全监察执行和监督检查,对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进行宏观引导。第三、要正确处理好煤矿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管理与我国煤炭经济发展的关系。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中心、是大局,发展是硬道理。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都必须服务、服从于这个大局。第四,要避免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认识上的偏差,出现“对立论”即加强安全监察和促进安全管理是两回事;“指标论”即认为经济是硬指标、硬杠杆,监察是软指标,可伸缩;“唯监察论”即认为安全监察不能顾及企业的发展,“监察就是目的”等等。必须确立正确的工作方针,统一思想、更新观念,为其所当为、禁其所当禁,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这样才能即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又促进煤炭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