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施包保责任制,加强指导和督查。
在乡镇实行一个副科级干部带一名工作人员,包一个煤矿,每周下1~2次井,解决和处理一两个问题的“五个一”包保责任制,市煤炭管理部门实行分片包保责任制,一个科室负责人带几名工作人员负责一个区域内煤矿的日常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对区域内的煤矿下井检查的间隔周期不能超过10天。
7、严格矿长的任命程序及《矿长资格证》的管理。
严格执行先进行资格审查后任命的程序,凡未进行资格审查者立即令其改正,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对矿长实行月检查、年考核,对考核达不到标准分数的矿长实行扣证半年处理。对情节严重者吊销其《矿长资格证》。
8、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煤矿生产许可证》是煤炭管理工作最重要的手段,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动态管理,严格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对照《煤矿生产许可证》条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年检审查注册工作,不符合条件者责令其停产整顿,情节严重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9、建立担保,保险和抵押的保障措施,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证。
规定所有煤矿必须与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签订安全经济责任担保协议,担保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同时必须交足不低于10万元的抵押金,存入市煤炭管理部指定专项帐户,并严格按照《大冶市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所有井下人员必须办理不低于5万元的意外保险,使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几点建议
1、理顺关系,提高煤炭管理的行政效率。建议省以下煤矿监察机构与煤炭管理部门合并,或采取在县级煤炭管理部门中选聘煤矿安全监察员等委托监察的形式,以形成煤炭管理的合力,一方面充分利用了煤炭管理资源,延伸了煤矿安全监察的触角,提高安全监察的效能,另一方面利用安全监察的权威和手段提高了煤炭行政管理的效率。
2、政策引导,提高中小煤矿的办矿质量。因地制宜制订办矿的基本标准(进入门坎)和标准化标准(提高目标),对达标矿井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对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关闭。做到有奖有罚,才能更好地取得引导作用。
3、制订培养煤矿采矿类专业人才的扶持政策,为科学办矿提供人才支撑。一方面硬性规定煤矿必备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另一方面建立灵活的人才培养机制,发挥各煤炭院校的作用,如函授、夜大、业大、联合办学等,且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防止人才断档。
4、建立监测监控网络,实行矿井区域联网监控。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各煤矿井下各工作面的瓦斯情况。建议国家对有条件的主要煤县(市)进行先试点,后推广。
5、建立中小煤矿规范的资金积累制度,避免吃光分光现象,强制性约束煤矿的分配行为,保障煤矿有钱可投,具有起码的抗风险和更新改造的能力。
6、设立煤矿发展基金,为煤炭行业的后劲建设提供资金保障,该基金主要用于接替资源的勘探,重大火灾预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补贴。
7、给重点产煤县(市)给予一定的矿山救护装备扶持,帮助其建立救护队或业余救护队,以健全救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