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差。安全意识淡薄是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纵观近年来的安全生产事故,无不与思想麻痹、重生产轻安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因素有关。随着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涨,煤炭行业已成为暴利行业,煤矿特别是一些个体煤矿,为了利益“拼命”下达产量指标,工人为了挣钱“拼命”生产出煤,两个“拼命”是造成事故的直接根源;主要原因是企业的主体责任地位未落实,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从法律角度看,违法后责任追究的力度太轻,无论发生多大的事故,矿主承担刑事责任的高限仅为7年有期徒刑,而且多数老板刑期间被保外就医,照样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甚至照样当老板。在如此情况下,形成了政府抓安全,企业抓生产,使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企业弄虚作假应付检查,造成下面这样一种事故责任格局:挣了钱是老板的,死了人是外地的,责任是政府的。如此,使企业管理者的安全意识更加淡簿,侥幸心里在生产中占了上风。
(四)基础薄弱,超能力生产。在一定时期,国有大矿基本上遏制了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可近一段时间河南、陕西、辽宁广东等省连续发生了煤矿特别重大事故,震惊了国内外。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潜在的隐患还十分严重,首先是历史欠账较多,在前一个时期,因市场疲软,煤炭行业亏损,煤矿投入不足,装备和人才基础薄弱;市场转好时间短,尚没有恢复元气,防灾、抗灾能力差。其次超能力突击生产现象严重,随着经济发展和乡镇煤矿的整顿和关闭,煤炭市场需求日趋增大,而煤炭安全生产能力锐减,供需矛盾日趋突出;目前煤炭价格一路上扬,为追求高额利润,部分煤炭企业不惜以牺牲安全为代价,铤而走险,冒险蛮干,严重超能力突击生产,煤矿势必不堪重负,险象环生。
(五)煤矿安全管理没有形成长效机制。近年来,各地确实加大了小煤矿的管理力度,各项政策措施日趋完善,但缺乏良性和长效管理机制。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是政策缺乏连续性,往往今天刚制定整改标准,明天又制定关闭政策,以“关”代“管”;有的煤矿刚刚通过整改验收,就被列入关闭范围,使基层无所适从,致使一些矿主逐渐对政策失去了信心和信任,不敢再投入。有的重生产轻安全,抢时间、拼设备突击生产,不仅影响煤炭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增加了基层管理工作的难度,为安全生产埋下了重大隐患。另外,关闭煤矿在某种程度上也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我国煤炭占一次能源的70%,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炭供需矛盾日趋突出,如果单靠关闭矿井,必然进一步加剧供需矛盾;在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下,煤价暴涨,又进一步诱发煤矿突击生产,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所以,单靠关闭矿井只能是转嫁事故危机。再者,资源浪费也十分惊人,因为多数矿井被关闭后,其剩余资源便失去了开采价值,几亿年形成的不可再生资源将永远长眠地下。
二是管理缺乏针对性,发生事故不是深挖事故的根源、研究事故的普遍规律,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而是以"停"代"整",不论安全条件如何一律停产整顿(被喻为一人感冒大家吃药),并多以锁井停电为主要手段。这样以停代整、停而不整,基本上形成了事故--整顿--复产--事故--整顿这样一种恶性循环;由此,埋下了更多的安全隐患,其突出表现为:煤矿停产后矿井被淹、巷道失修,原整顿成果毁于一旦,再恢复时投入大、隐患多;停产后工人纷纷离矿另谋生路,复工时再招新工人,工人流动性大,职工培训流于形式,特别是新工人在熟悉环境、掌握基本劳动技能过程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三是措施缺乏适用性,有些政策措施过于形式化,脱离当地煤矿的客观实际,虽制定了不少措施,真正贯彻落实的却很少。还有一种表现是以"个性"代替"共性",任何煤矿发生事故,不论是个性还是共性,其他煤矿一律采取一样的防治措施,结果投入不少,费劲不小,效果不好。另一种表现是治"表"的多,治"本"的少,没有从抓"双基"入手制定治本之策,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性措施,而靠主观臆断,往往制定的措施不符合煤矿实际,使措施难以贯彻落实。有些煤矿对这种强行贯彻的结果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结果措施不少,效果不好,有的还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六)缺乏制衡,彰显管理真空。乡镇煤矿事故多发,其主要原因是矿业秩序混乱,但追根溯源是管理体制的不适应。煤矿是高危行业,其事故隐患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复杂性,个体经营管理者的利益往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相对立,煤矿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一是靠减少投入降低生产成本;二是靠违规指挥组织生产,提高生产能力;三是靠违法生产非法占有资源;四是靠弄虚作假、拉拢腐蚀应付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五是技术和工艺落后,靠经验指挥生产。这些直接影响乡镇煤矿的矿业秩序和管理水平,必然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根据海恩法则,事故在所难免。
三、对策建议特定的历史条件促进了乡镇煤矿的诞生和发展,而市场需求又决定了乡镇煤矿的历史地位;因此,短期内全部取缔乡镇煤矿并不现实,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理清思路,实事求是地制定政策和措施,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我们应切实从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入手,一切以安全为标准,改变"一刀切"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管理模式,从抓"双基"入手,尽快建立良性和长效管理机制。
(一)加强队伍建设,理顺管理体制。要把煤矿安监队伍建设列入考核地方政府安全工作的一项内容,也作为考核领导干部重视安全工作的一项指标。为了切实加强煤矿监管队伍建设,要积极解决煤矿管理部门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车辆、工资等问题,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同时,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压死责任,确保建设一支力量充实、责权利统一、精干高效的监管队伍,真正形成政府督办、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确保煤矿监管体制的良性运行。另外,尽快改变煤矿生产管理体制,实行矿管分离,煤矿企业的出资人拥有企业,但不参与煤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特别是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煤矿矿长、副矿长等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下煤矿行业主管部门招聘或委托管理,煤矿管理人员的任命和工资待遇由县级以下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煤矿企业的出资人只是企业的"股民",有对企业的经营监督权,但无权干涉煤矿生产管理,是企业的合法受益者。这些方法可以解决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种种不良管理问题,特别是可以铲除滋生腐败的根源,促进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