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是价值的本源。没有生命,所有利害等价值问题便无从谈起。我国宪法中规定,人的生存权是人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得到法律的保护。毋庸置疑,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如果要在人的生命和物的权益之间权衡取舍,毫无疑问应当取前而舍后者。在煤炭行业,煤矿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拟定工作指导方针时,都应把保护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放在首要位置。
然而,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煤矿管理者为追求利润指标,并没有真正把矿工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而形成了一种功利的生命价值观。根据这种生命价值观,生命是可以被计算的,可以用生命以外的其他价值来交换。在这种生命价值观的影响下,这些煤矿管理者如何能够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又如何能够将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细节中去?
1 我国矿工生命价值被低估之现状
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牺牲了自己应该享有的阳光和空气,在危险环境中多数仍以重体力劳动方式向社会奉献光和热的煤矿工人的生命价值,却被严重地低估,被严重地忽视。
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煤矿工人工作环境最艰苦最危险,矿工死亡人数居高不下,2005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341起,死亡5986人。矿工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大的贡献,但矿工的社会地位并没有显著提高,甚连生命都无法得到保障。
(2)煤矿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长期在低位徘徊。于煤矿由国家、地方、集体或个人所有(业主),所有者对矿工的福利待遇相差甚远。又由于无序的开采和竞争,相互压价,企业的效益长期不景气,煤矿工人的收入偏低。近年来,煤矿工人的工资有所增加以及国家提高了事故死亡的补偿金额,但仍然低社会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
(3)矿工伤亡后应得到进一步的尊重,包括探视、慰问、追悼、宣传、纪念等等。这些活动在许多煤矿进行的还不够深入,小煤矿尤其不屑一顾。死伤矿工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被完全忽视,这些现象实在令人痛心。
(4)现在威胁矿工生命安全的隐患比比皆是,触目惊心。“草菅人命、匿报私和”等恶习依在;有的矿主要钱不要命,全然不管矿工安全,致使事故多次发。在矿主谋取暴利的同时,矿工的生命价值被严重践踏了。
(5)矿工队伍因生命价值的严重低估而发生了重大变化,煤矿工人队伍的主体已由工人变为贫困地区的农民。而缺乏安全知识的农民工本身就是引发煤矿事故的隐患,如此便形成了恶性循环。
上述种种,与矿工的贡献,与煤炭在国民经济中地位极不相称。同时违背了只有分工不同,没有
贵贱之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以及人的生命价值是平等的这一人文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