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煤炭安全生产已成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受到了党和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安全生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引人瞩目的重大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十五”时期,我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由2001年的5.14下降到2005年的2.81,下降了45%,但与世界先进采煤国家相比,安全生产水平差距依然很大。2005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7%,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约是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也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分析其原因,除了我国煤层地质条件复杂、自然灾害严重、煤矿生产力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差、煤炭价格上涨刺激企业超能力生产等因素以外,煤矿安全投入不足是其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因。
安全投入直接决定着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安全投入可分为主动投入和被动投入。一般而言,主动投入越多,则被动投入就越少,煤炭企业应加大主动投入的比例,被动投入越少越好。但是,对于作为煤矿安全投入主体的煤炭企业而言,安全投入越多,企业的安全成本也就越高,其利润空间越小。另外,我国煤炭行业对工伤死亡生命成本的估值偏低,据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2002年对全国各类性质的矿井的调查,工伤死亡1人对生命成本的估值为2~5万元,从近两年矿难事故的赔偿来看,遇难矿工的最高赔偿金也仅20万元,而美国1995年对工业事故的人均生命估价是75万美元,日本工伤死亡1人的赔偿高达7000万日元。过低的赔偿标准造成对煤矿事故经济损失的估价偏低,从而导致对事故严重程度认识不够,这就使得矿主们心存侥幸,不愿主动增加安全投入。企业安全投入减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私人成本却远低于社会成本,即会给社会带来负外部性,表现为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家庭痛苦、生态环境破坏、社会动荡及社会公共支出增加等等。
从地方政府方面看,任何地方政府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政府都有着引进资金发展经济的冲动与紧迫感,我国绝大多数资源富集区的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对资本的依赖,地方政府加强对本地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管理,势必加大企业的安全成本,降低投资者的收益预期,削弱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最终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的违规经营行为监管不力,甚至在应对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时也极力庇护本地煤炭企业。从矿工方面看,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开始从劳动力“无限供给”转向劳动力“有限剩余”,但是,资本的稀缺程度仍然远远大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劳动力资源的丰富,使煤炭企业主的决定权和选择权远远大于拥有可替代劳动力的矿工,在生存的压力下,矿工只得接受矿方提供的低水平安全生产条件。
生命健康与安全是煤矿工人的最大权益,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是矿工,而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又取决于煤矿的安全投入。然而,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是否增加安全投入的决定权掌握在矿主手中,矿工在劳务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在劳动安全保障方面的谈判地位和谈判能力,在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偏向作为强势一方的煤炭企业的情况下,保障矿工安全的投入必然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安全投入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高低的关键要素,而安全投入不足恰恰是我国煤炭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除了要继续加大国家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维护煤矿安全监察的权威性、公正性和客观性以外,还应大幅度提高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实行严厉的事故惩处,使矿主认识到事前增加主动投入是值得的,要比事后处理省钱得多,从而保证煤炭企业的安全投入水平。此外,还必须树立科学全面的政绩观,变革传统的经济增长速度主导的政绩考核制度,将安全生产水平列为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使地方官员认识到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从而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将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不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