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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的规范化安全开采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1日

  四、加强对采石场规范开采的监察执法

  首先,应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开采安全准入制度。采石场的开办许可,必须从源头上把住审批发证关、教育培训关、安全条件关、办矿标准关。一般应具有经审查合格的采石场开采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具有满足采石场开采安全要求的生产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矿长经理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开采活动。其次,应依法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行政执法,加强采石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开采行为,加大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采石场的限期整治、取缔和关闭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非法开采的采石场,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部门应依法查禁供应、使用火工品的违法行为。对经整治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对严重违法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三,应加大对采石场安全生产现场执法监督检查的频率和覆盖面。采石场相对集中的地区,应配足、配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同时,根据采石场安全监管实际,应在重点乡(镇)或区域建立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接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履行所在乡(镇)或划定区域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采石场安全检查的频率和覆盖面,以便及时发现、查处违法开采行为。

  五、完善采石场安全管理的法规

  国家对小型露天矿山,特别是采石场的开采安全十分重视,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探索试点小型露天矿山安全开采的措施和方法,积极组织修改、完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而且结合小型露天矿山开采的实际,原劳动人事部等4部委于1988年联合下发了《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劳人矿[1988]2号),这些措施和规定对规范采石场的开采和安全监管奠定厂坚实的基础,促进了采石业的发展。但应该看到,一些具体规定对规模较小的采石场却无法落到实处,特别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采石场更是难以落到实处。目前,采石场的开采现状,也决定了多数采石场无法达到自上而下的分台阶开采的安全要求,有关部门也很难处理。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结合国情和采石场生产实际,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加快修改、完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制订出既能满足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需要,又能适应采石场安全监管需要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以满足采石场规范化开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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