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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三违”行为界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8日

  (一)严重“三违”行为
  
  1、爬皮带、爬车、跳车、蹬勾头(车梯)、骑溜子的。
  
  2、电绞眼走勾时走人的。
  
  3、无措施用皮带或溜子运送物料的。
  
  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的;挂勾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勾的。
  
  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或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时走勾的。
  
  6、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马蹬连接的。
  
  7、在斜巷中摘挂勾、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8、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道的。
  
  9、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10、在架线下用肩扛可导电材料或在架线下装卸料未停电的;在架线下横跨运输车辆的。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接、掐运输机链条不用紧链器的。
  
  2、溜子头、尾未打压柱、地锚或打的不合格的。
  
  3、电瓶车驶入架线巷道的。
  
  4、斜巷电绞不带电松车、放飞车或无信号开车的。
  
  5、电绞护身板打倒反向拉车的。
  
  6、电绞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
  
  7、斜巷或扒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仍然使用的。
  
  8、斜巷钢丝绳没有定期验绳或验绳不作记录的。
  
  9、司机在操作期间离开操作台的。
  
  10、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换人的。
  
  11、电机(瓶)车无照明开车或超速开车的。
  
  12、电机(瓶)车停运时不刹闸、不开大灯的。
  
  13、电机(瓶)车灯、铃、闸、棚、撒砂等装置不全开车的。
  
  14、电机(瓶)车连接销子不规范的。
  
  15、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挂勾工相互兼任的。
  
  16、在矿车运行过程中摘挂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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