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非伤亡事故界定范围
(一)重大非伤亡事故系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可能或险些造成重大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非伤亡事故的界定。
1、全矿井非正常停工八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三昼夜以上的;
2、突出危险区误揭突出煤层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的;
3、瓦斯异常涌出、浓度达3%以上的;
4、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因管理责任造成系统中断,丧失监测监控功能超过10分钟的;
5、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6、井下发生瓦斯、一氧化碳或有毒有害气体熏人的;
7、因管理责任误透水,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的;
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含5米)的、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含10米)的;
9、因管理责任造成冒顶堵人、埋人的;
10、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11、主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斜井跑车,皮带、电缆着火的;
12、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及以上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及以上的。
13、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二、责任追究及处理
凡触犯以上重大非伤亡事故高压线的,比照《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第五条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集团重大隐患高压线界限划分
一、重大隐患界定范围
1、严重欠风生产、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或井下存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局扇循环风、无风、微风、扩散通风的;
2、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以后,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措施而组织排放或“一风吹”的;
3、采掘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的;
4、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和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未落实到位的;
5、不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的;
6、巷道贯通后没有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
7、不按规定校验瓦斯检测仪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