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与监控工作无关软件、故意使瓦斯监测仪器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或安全监控设备没有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其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及集团公司规定的;
9、矿井防灭火系统不健全,未制订自然发火防治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的;
10、矿井综合防尘系统不健全的;
11、不按规定进行放炮作业的;
12、采掘作业、巷修作业无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措施的;
13、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支护和超前支护不按规定进行压力监测或工作面初放收尾、安装拆除工作没有制订措施或未按措施严格执行的;
14、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规定而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15、区域防冲措施和局部防冲措施未制订或有措施而未严格落实的;
16、没有制订探放水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17、主副井提升、主斜坡运输未按规定配齐安全装置而运行的;
18、不按规定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9、供电系统不按规定定期试验、整定、检修,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20、井下电气焊(割)不按规定编审安全措施、有措施未进行贯彻签字以及措施未严格执行落实到位的。
二、责任追究和处理
凡触犯以上重大隐患高压线的,按照《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集团严重“三违”高压线界限划分
一、严重“三违”界限划分
1、无规程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全设施不齐备,强令工人生产的;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组织生产的;
4、井下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5、停产整改采掘工作面未经验收组织生产的;
6、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的;
7、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8、瓦检员、安检员、防突员、防冲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9、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的;
10、严重违章放炮的;
11、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的;
12、“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3、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不到位而进行采掘作业的;
14、人为造成局扇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局扇造成瓦斯超限的;
15、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的;
16、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进行电气焊(割)的;
17、带电检修作业、搬迁电气设备的;
18、电气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19、破坏井下安全、通风设备设施的;
20、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井下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二、处理
凡触犯严重“三违”高压线的,给予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