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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作者:田东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5日

 我是一名从事煤矿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二十多年的工程技术人员,因此,对《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十分在乎。每次新的《煤矿安全规程》只要出来,我都会认真学习,以便指导我的实际工作。最近,在学习了第 29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和《赵铁锤就〈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修订答记者问》后,我感觉到党和国家对我们煤矿安全历来就高度重视,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不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煤矿安全规程》的制定和不断修改完善,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我国煤矿生产的安全发展。但同时,结合近年来我们遇到的实际情况,我也产生了一些困惑: 一是做为煤矿生产、建设活动的重要规则和依据,并且是各级监察监管人员和广大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煤矿安全规程》,为什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反复修改两次?二是有了《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等作为煤炭行业的指导依据,为什么近年来又要进行每年一次安全评价?三是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在省级及其以下,为什么机构层层重叠,但是煤矿安全事故仍然不断发生?针对三个方面的困惑,我在自己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些建议。

  首先,分析一下2009年及2010年两次修改《煤矿安全规程》。在2009年3月20日审议通过的修改中,虽然一共只修改了4条(即第128条、第129条、第441条、第442条),但是在正式出版的的《煤矿安全规程》却还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第454条内容有“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的要求,它与《安监总煤装〔2008〕49号》文件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KSJ、KSJL系列变压器及油断路器”的要求相互矛盾;二是第751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明显地出现了时间上的错误。而在2009年12月14日审议通过的修改中,一共修改了从第48条到第285条之间共13条的部分内容。对于这次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还专门在答记者问中做了解释说明。

  其次,谈谈我对煤矿安全评价的看法。毋庸置疑,煤矿安全评价的目的就是为了评价煤矿生产系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以寻找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通过对煤矿生产系统潜在危险进行选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立使煤矿生产安全最优方案,从管理上采取措施,克服人的不安全行为,实现煤矿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但是,近年来安全评价的目的达到了没有?我认为没有达到,只要回头看看最近发生安全事故的几个煤矿,难道他们没有接受安全评价?既然安全评价也做了,为什么还接连不断地发生事故?除了煤矿的自身管理不足因素之外,现在的煤矿安全评价存在下列几方面的问题:

  1.安全评价不规范。首先是评价标准的不规范,特别是在具体的条款内,“一票否决”被随意使用;其次是评价人员的不规范,参与对煤矿做安全评价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可以说对煤矿是一知半解,更为突出的是有的人在煤矿工作岗位时都不称职,但是只要参加了安全评价的队伍,明明他们说的不正确,煤矿也必须接受!甚至安全评价是否过关、煤矿是否停产就由他们决定了,个别的甚至出现了只有在喜剧影视剧中才有的让人啼笑皆非的尴尬情况。

  2.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往往把其它一些事项挂钩进去,例如,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检测,本来检测设备的目的就是提前发现设备的缺陷和隐患,以便尽早有计划的消除隐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应该检测的设备(或设备零部件)却没有得到检测;一些井下机电设备只要通过检测机构挂牌后,就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有效期只有1年);一些设备本来是新购置的,并且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均没有问题,但如果没有经过检测,那么在安全评价时毫不留情被扣分的。因此,近年来的煤矿安全评价有点类似于上世纪一度时期的浮夸风和“估产”!每年为了评价过关,煤矿企业往往花费了很多时间、人力、物力,甚至停产应付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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