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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作者:田东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5日

  3.在安全评价和设备检测的收费严重偏高。在煤矿企业,只要这些人员到矿,除了安排生活住宿之外,还必须按照他们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价费用和检测费用,根本没有煤矿企业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他们可以不进行评价和检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最终受损失的仍然是煤矿!只要随便算算进行安全评价和设备检测的人员的收入,他们的收入是煤矿从业人员收入的2~3倍,这难道公平吗?回答是否定的!

  第三,分析一下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管机构问题。现在基本的体制是:除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个省(区)设立的安监局之外,在地区、县级还设置了煤矿安全分局(或办事处)。在省安监局下属又成立了若干“××中心”。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一个煤矿,除了接受企业内部的直接管理之外,还必须随时接受政府各层次的管理(省工业局、省安监局、分局、各种培训和检测中心、安全评价中心),因此,在一年中接受检查的时间累计不会少于一个月。在这些检查中,虽然也促进了煤矿工作,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煤矿的安全问题。

  上述几方面是我的困惑和感想,也可能是煤矿企业多数从业人员的共同感受!那么,如何实实在在搞好我们煤矿的安全管理?确保煤矿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是我的几方面建议:

  一、建议国家煤矿安监局的专家们严肃认真对待《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在每次修改时,尽量做全面一些,并且能够多深入不同省(市、区)的煤矿企业进行一些实际调研。另外,修改后的有效周期应该长一些(不要少于3年),因为煤矿企业职工整体文化水平不如其他行业,对任何一项新规定、新工艺、新技术都有一个学习和熟练过程,变更的太频繁,煤矿企业难于适应;

  二、建议在全国煤矿企业中对“煤矿安全评价”进行测评调研,看看该活动是否真正促进了煤矿企业的安全?根据调研测评结果来确定是否有必要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如果还要搞安全评价的必要,建议从评价标准到参与评价的人员都必须规范,谨慎使用“一票否决”条款;

  三、关于煤矿安全及其监管方面建议:一是以《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价办法》为根本依据,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实实在在让煤矿企业自己内部自身加强管理、提高装备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让煤矿企业自我约束、经常自我检查并及时消除生产中的隐患;二是政府监管部门应依法监督煤矿企业,撤销一些不必要的机构,减少一些形式主义的活动(或例行检查,或如果某个煤矿发生了事故后,就对其它煤矿突击检查,或节假日及国家有重大活动的检查),实实在在为煤矿企业做一些事情(例如:煤矿关键的、重要的装备的检测)。因为直接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是内因,其他各方面的监管机构是外因,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源泉,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起决定作用。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煤矿企业安全的好坏的根本在企业而不是政府监管机构!

  上述是我学习了《赵铁锤就〈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修订答记者问》后的体会和近年来我的感受,也是我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可能有一些片面和不足。但是,我想只要是煤矿企业的从业人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或私有煤矿可能都会有同感。为了从根本上搞好煤矿的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我们煤矿殷切希望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矿的安全管理方面,一切从实际出发,真正体现煤矿企业的苦、脏、累、险!充分依靠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这个内因和动力,依法监督,让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福音在煤矿安全及其监管中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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