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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排查隐患时易被忽视的问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7日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行为和危险因素,它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它随煤矿生产活动的进行而产生、发展。隐患虽然不是事故,但它可以导致事故,是事故的生长和孕育阶段。如果能在这个阶段及时发现,并进行有效治理,事故就可能避免。否则,事故隐患一旦发展到事故的发生阶段,就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及时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治理消除隐患至关重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从而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到法律高度。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包括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以及思想认识、工作作风、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是一项繁杂而又细致的工作。以往,很多地方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往往只注重了物的不安全因素,即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如水、火、瓦斯的威胁,安全设施不健全等,而忽视了既能消除隐患又会制造隐患的人的因素,如从业人员技术素质低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负责人片面追求效益,管理人员管理上存在漏洞,甚至存在一些违章指挥等行为,人为造成一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际上这样的隐患才是最难排查、最难治理的,是最大的事故温床。纵观一些重特大生产事故,无不是人患交织在一起造成的。

  因此,要做好煤矿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始终留心几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

  切忌超能力生产

  超出自身能力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煤矿企业存在的最大事故隐患。煤矿自设计建井到投产,每一个系统的生产能力是固定的,要想使煤矿增加产量,就必须对整个系统进行能力的改造,否则很难提高产量。一些地方的煤矿为追求效益,片面追求产量,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违法组织生产。有的采取人海战术,超定员组织人员下井生产;有的采取增宽皮带,简单进行能力提升;有的以掘代采,甚至胡扒乱采,超通风能力生产。凡此种种,致使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安全设施不完善甚至无安全设施。尤其是在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煤矿居然违法开采各类保安煤柱,超层越界,人为造成重大隐患或导致重大生产事故。另外,该矿通风系统紊乱,安全设施不完善,实际开采中又存在超层越界现象,导致事故发生。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上的隐患,在一些煤矿负责人或管理者眼中,本身是不会列为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自身也不会去消除这一隐患,但这种事故隐患确实是煤矿企业的最大事故隐患,必须借助强大的外力(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煤监部门的严格执法),加大对非法煤矿的查处力度,及时查处非法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停则停,该关则关,用法律的威慑力,震慑违法行为的发生,消除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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