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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职能部门对周围民采矿点经常不断地进行监测。及时了解民采矿点的动态,负责监测的主管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向矿主管领导分析报告民采矿点对本矿安全生产的影响,针对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2.井下生产单位发现有民采矿点滥挖的动静,要及时向矿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反映并写出书面报告,对于威胁井下采场安全的危险情况,要立即撤出人员,防止发生重大事故。
3.对经常越层越界限开采的民采矿点,矿职能部门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令其停止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