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策
特定的历史条件促进了乡镇煤矿的诞生和发展,而市场需求又决定了乡镇煤矿的历史地位,因此,短期内全部取缔乡镇煤矿并不现实,要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是根本。
把煤矿安监队伍建设列入考核地方政府安全工作的一项内容,也作为考核领导干部重视安全程度的一项指标。切实加强煤矿监管队伍建设,解决煤矿管理部门的编制、经费、办公场所、车辆、工资等问题,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同时,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压死责任、确保建设一支力量充实,责、权、利统一、精干高效的监管队伍,真正形成政府督办、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格局,确保煤矿监管体制的良性运行。
另外,尽快改变煤矿生产管理体制,实行矿管分离,煤矿企业的出资人拥有企业,但不参与煤矿的生产经营管理(特别是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矿井),煤矿矿长、副矿长等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下煤矿行业主管部门招聘或委托管理,煤矿管理人员的任命和工资待遇由县级以下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煤矿企业的出资人只是企业的“股民”,有对企业的经营监督权,但无权干涉煤矿生产管理,是企业的合法受益者。从而解决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种种不良管理问题,特别是铲除了滋生腐败的根源,促进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按照煤炭行业的客观需求,一方面扩大大中专院校采矿专业的招生规模,同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投入煤炭行业,以人才促安全,以安全揽人才,尽快解决技术人才断层和青黄不接的局面,逐步改善煤矿的知识结构,为安全奠定人才基础。另一方面,利用各级培训中心加大乡镇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利用2—3年时间解决乡镇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差的现状,2007年底力争使所有乡镇煤矿的管理人员达到采矿中等专业水平。煤矿工人不得低于初中学历,并经县级以上煤炭监管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为安全生产奠定人才基础。
要以增强企业安全意识为着眼点,除常规的宣传教育、警示教育外,主要还是靠法律和制度的约束。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经济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对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施以重刑,让企业主感到死不起人,不敢死人,使安全意识真正溶入其灵魂。同时,强化煤矿生产现场管理,以班组为安全生产责任单元,建立矿长跟班制度、矿长交接班制度、班组专职安全监督员制度,每班至少设一名专职安全检查员,跟班巡回检查存在隐患,并督促及时整改,做到解决隐患不出班,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引导煤矿企业自我完善、自我提高,逐步形成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的氛围。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管理,一矿一帐,专款专用。为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可统一采购机电产品,确保安全投入,切实解决煤矿图便宜使用假冒伪劣电器设备问题,奠定煤矿安全物质基础。另外,根据煤炭市场需求,科学制定煤炭开发计划,加快新建和改扩建矿井的建设进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维持煤炭市场供需平衡,从源头上解决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动因。
遏制事故重在消除隐患,必须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安全检查要改变通知时间、地点的检查方式,开展突击性检查,严防煤矿企业弄虚作假应付检查,从而通过安全检查掌握存在隐患的普遍规律。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开展“回头看”,跟踪督察整改情况,确保检查的质量和效果,严防检查走过场。同时,要建立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解决只事后处理的倾向,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量刑”,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停产或关闭。情节严重的按事故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把人处理在事故前,逐步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真正做到安全监管“关口前移”。
以安全条件为标准,结合安全状况实施分类管理,凡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许生产,否则停产整顿直至关闭。进一步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制和推广力度,靠科技进步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和工艺,提高煤矿企业的防灾和抗灾能力。
始终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任何时候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都不准组织生产,从而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贯穿煤矿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根据煤矿自然灾害特点分类管理,县级以下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清楚掌握辖区内每个煤矿的灾害特点、生产现场安全状况、主要危险源。县级以上煤矿管理部门必须清楚掌握各地区灾害特点,受水、火、瓦斯等重大自然灾害威胁的矿井等。以此分类制定监管措施,并按受灾程度分级管理,受水、火和瓦斯影响的矿井要重点监控,严看死守、跟踪管理。从而科学分配监管精力,实现科学管理。建立“一票否决”机制,把安全生产列入考核干部和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对干部的任用和部门实绩实行一票否决。对小煤矿凡发生3人以上事故或连续两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吊销证照,关闭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