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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频发的宏观制度根由及对策

作者:李宝元 孙楠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6日


  
  再次,为什么某些地方政府腐败问题愈演愈烈,红顶煤商如此“胆大妄为”、简直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分权化,经济导向型政绩评估体系“刺激”产煤省区地方政府“利益动机”,直接驱动他们“靠山吃山”地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一方面通过“财源建设”、拉动GDP增长获得“政绩”,另一方面通过权力入股开办地方国有煤矿和私人煤矿获得直接好处。在这种地方政府“热情”支持、“奋力”庇护的政策环境保障下,所谓“矿权国有”必然是名义上的,从而被虚置一边,而“有偿开采”则成为各方利益主体实实在在的博弈内容,在此格局下煤矿生产安全问题也就很容易被挤压到相关当事人的视野之外。在国有大矿,相关决策者及经营者在没有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往往只顾完成自己任期内产量、利润等短期绩效指标,而忽视甚至牺牲长期投入、特别是安全生产方面的必要投入;而中小私营煤矿主,在现行安全投入成本高、矿难赔偿费用低、煤矿安全管理随意性大的制度环境约束下,自然很“理性”地不愿意在安全设备这种长期投入方面消耗过多资金,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超能力生产而忽视矿下安全、漠视工人生命。
  
  综上所述,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实质根由不在于有关当事人的“非理性”,而是由特定的宏观体制环境约束下有关利益群体“理性”博弈的结果。遭受“三农”问题困扰的农民赤贫生活压力,放松监管后的煤炭市场利益刺激,以及地方分权体制下的官商利益勾结,三方面相互耦合形成近年来矿难频发的基本宏观体制背景。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矿难危机,就事论事无济于事,有关当局就必须在宏观制度规则上下功夫。
  
  二、遏制矿难危机的治本之策重在体制变革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战略性能源,煤炭业属于高危行业,对煤炭行业实施政策性整合保护、对煤炭安全生产实行严格法规监管是世界各国普遍做法。中国煤炭业整合度较低、煤炭资源浪费严重、煤炭安全生产事故频仍,其根本原因是在体制层面,要遏制矿难危机,其治本之策显然是大刀阔斧地进行体制变革和制度建设。
  
  首先,在清理大中型煤炭矿产地、暂停审批煤炭矿业权的基础上,国家从长期战略规划高度和煤炭主导型能源发展战略要求出发,对煤炭资源主要富集区实行“煤炭国家规划区管理制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整合管理和煤矿生产运营及宏观监控工作。同时,要明确界定煤矿开采相关权利界限,真正实行矿产资源国有经营性资产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煤炭采矿权全部物权化交易法规体系,理清煤矿资源所有权分割转让继承抵押拍卖赔付法权关系,以彻底改变现行煤矿产权非规范市场化的混乱局面,杜绝采矿权市场化过程中政府权力寻租行为,防止一些强势社会集团从具有自由处置权的政府官员手中以受让矿产资源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名义而实际买断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情况发生。这样,彻底断开地方政府、社会强势集团与煤矿业主互谋共生的“生物价值链”,根除导致矿难频发的利益驱动机制。
  
  其次,要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有利于煤矿企业家长期投资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整合规划后的矿井,明确为一个法人主体,做到统一布局、统筹规划、依法开采;在煤矿企业内部,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注意强化工会、职代会等组织在生产决策、安全培训和矿工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督协调职能。此外,煤矿安全监管还可以考虑引入市场中介机构,要求矿主通过外部市场竞争性保险公司为矿工投保,发挥保险公司第三方安全认证和监督职能,跟踪考察煤矿安全设备及操作流程,这样不仅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转移煤矿企业生产经营风险,而且有利于维护矿工合法权益和家庭财务安全,确保政治安定、社会稳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实施反落差、全方位制度创新战略,在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换进程,特别是通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彻底改善社会弱势群体赤贫困苦的生存状态。这样,煤矿工人就可以拥有更多的就业选择权,在煤矿生产劳动过程中就会有更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权益维护能力;与此同时,通过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
  质,加强对职工培训和特殊工种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才能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如此,矿难频发的策略应对和综合治理就有了宏观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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