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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三违”行为界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8日

 (一)严重“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末设“危险”标志的;搭乘无关人员的;未用帆布覆盖、捆紧的。
  
  2、放炮时不装水炮泥或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的。
  
  3、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4、放炮母线未及时扭接成短路的。
  
  5、放明炮、糊炮的。
  
  6、爆破前放炮工未发出警号的;爆破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员未巡视放炮地点的。
  
  7、违章处理瞎炮(拒爆、半爆、残爆、丢炮等)的。
  
  8、炮眼深度小于0.6m,无专门措施放炮的或炮泥未封满的。
  
  9、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的。
  
  10、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
  
  (二)一般“三违”行为
  
  1、用车辆运输爆炸材料时,雷管箱末低于车厢上缘100mm的,或雷管箱立放、侧放的;炸药装车高度超过车厢上缘的。
  
  2、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押运人员未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罐笼速度超过规定的。
  
  3、将爆炸材料堆放或停留在井上下口,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的。
  
  4、对爆炸材料库不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
  
  5、火工品管理帐、卡、物不相符的。
  
  6、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存放的炸药超过三箱的或雷管超过300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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