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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材料的保管与发放应遵守哪些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31日

 爆炸材料的保管,主要是防止其变质、自爆或被引爆。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碹或用非金属的不燃材料支护,采取;防潮措施,还要准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沙袋和水桶等消防;器材。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煤矿安全规程》第306条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用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用量。因为炸药极易吸潮,受潮以后爆炸不完全,出现爆燃,甚至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现在用的纸壳雷管也容易吸潮变质,影响起爆。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里不准装灯,以免因漏电发生危险。没有固定照明设备的地方,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都不准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

   要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本班用不完的雷管和炸药必须当班交回爆炸材料库,不准转交下一班。如果随便扔在工作面、巷道或采空区里,雷管很可能被掉下的石块砸响,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爆炸材料管理工不准发放已经变质的炸药和不通或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爆炸材料应该在单独的房间里发放,在地面和桌面上最好铺上废胶带等软质材料,以防雷管掉到地上或受到剧烈的撞击。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发放爆炸材料时,爆破工应凭放炮工作指示单和放炮资格证领取,否则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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