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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管理安全隐患整改指导意见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6日
针对区、州、市三级煤炭监察、监管部门在阜康市联合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处的96条机电设备方面的安全隐患,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现下发各煤矿,希望对矿井机电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    供电系统不完善:
1、单电源、单回路供电
阜康辖区内的煤矿只有金塔大黄山煤矿、东风福胜煤矿及西沟煤焦公司一、二矿具备了双回路供电的安全条件,其余矿井均未达到了《煤矿安全规程》要求:9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由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这将影响到技改矿井试生产后的验收和取证。
2、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部分矿井由一台变压器担负井下和地面设施的供电,变压器的中性点虽没有直接接地,但被人为的抽出用于解决工业广场和生活、办公场所220伏的照明。大多数矿井的照明线路普遍存在乱拉乱接现象,而且无专人维护,这就极有可能因照明线路绝缘破损接地导致变压器中性点间接接地。
3、井下供电线路未使用检漏继电器
这一现象主要集中在基建矿井,一些生产矿井虽安装了检漏继电器,但日常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每天一次的跳闸试验,致使该保护器在许多矿井形同虚设,起不到漏电保护作用。
4、井下电缆敷设、悬挂不合理
普遍存在动力电缆与信号、通讯电缆相互缠绕、悬挂一处的现象,容易因动力电缆漏电使信号、监控、通讯系统过电压烧毁,也会因动力电缆通电产生的电场和磁场干扰正常的信号、监控和通讯传输。很多矿井的电缆绑扎采用铁丝、铜丝等金属材料,致使橡套电缆被勒出较深的槽子,严重地破坏了电缆的绝缘性能。
5、井下电气设备外壳保护接地装置不规范
(1)接地极采用钢筋棒,且埋藏深度不够,《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局部接地极应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地板。
2)接地线截面过小,不符合规程要求: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镀锌铁棒,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的扁钢。
二、提升装置不符合规程要求
1、提升绞车未按规定定期做性能测定,规程规定:每3年进行1次性能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未进行检查或检查不到位,没有绳径变化的数字记录,没有定期对钢丝绳进行检验。规程规定:升降人员的钢丝绳每隔6个月检验1次,升降物料的钢丝绳子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3、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有锈蚀现象,没按要求定期涂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为了省钱涂抹黑机油无法检查钢丝绳的断丝情况。规程规定:钢丝绳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4、滚筒上钢丝绳缠绕层数超出了规定的层数,钢丝绳绳头固定不符合要求,应严格遵循下列规定:
(1)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2)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3)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4)钢丝绳绳头应用桃形金属箍,严禁直接用绳卡弯环;绳头必须固定在特制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上,滚筒上必须留3圈以上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严禁将钢丝绳绳头系在滚筒轴上。
   5、提升绞车保护不全,有失效现象
应按规程规定装设下列保险装置:(1)过卷保护;(2)过速保护;(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3)限速保护;(4)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5)闸间隙保护;(6)松绳保护;(7)减速功能保护。指定专人对上述保护每天进行1次试验性检查,并做好记录。
6、未按要求配备正、副司机
    规程规定:升降人员的绞车(不论滚筒直径大小)及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物料的绞车,必须配备正、副司机,已达到巡回检查绞车动态下的安全状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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