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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控制未遂 此种提法不对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3月28日

        长期以来,在安全生产方面,我们电力企业提出并执行了“三级控制”原则。这项原则要求各级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做到:局(厂)控制重伤和事故,分场(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在这项原则的指导制约下,我们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一定保障,取得了可喜成绩,可以说走在了全国各行各业的前列,为全国其它行业树立了榜样,做出了表率。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来说,“三级控制”原则不失为一项有效措施。“三级控制”原则对于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它的提出和贯彻执行很有必要,无可非议,无须求全责备。但是,从逻辑学角度讲,或者说用逻辑的观点统筹连贯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不难发现其中的某一条,就是“班组控制未遂”这一条存在着一定的逻辑错误,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班组控制未遂,此种提法不对”。多年来,这个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忽视,无人提出异议,也无人给予纠正。这种现象很不正常。
        任何一项原则、规定、制度、措施的制定,都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符合逻辑,必须科学合理,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级控制”原则就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其中的“班组控制未遂”这种提法就不符合客观实际,就不符合逻辑,就不科学合理,就存在着一定问题,就没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种提法不利于安全生产工作。在逻辑学领域里,这种提法一方面违背了矛盾的同一律或不矛盾律原则,另一方面则犯了概念不清的逻辑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三级控制”原则中的每一条原则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控制人身事故,另一方面是控制设备事故。而这三条原则的排列顺序都是从大到小,从重到轻。从单位级别的排列顺序来看是从局(厂)到分场(车间),再从分场(车间)到班组,这是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没有错。从设备事故等级的排列顺序来看是从事故到障碍,再从障碍到异常,也是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也没有错。但是,人身事故等级的排列顺序就有问题了,它的排列顺序是从重伤到轻伤,再从轻伤到“未遂”,前两条从重伤到轻伤是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没有错;而第三条,在从重伤到轻伤的排列之后再到“未遂”就有问题了,就不是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按着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重伤下面是轻伤,轻伤下面就应该是“微伤”或者其它表示轻微程度的伤害,而不应该是“未遂”。在这里,重伤和轻伤都是一个确切概念,都表示人身伤害程度;而“未遂”则不是一个确切概念,它并不表示人身伤害程度。在这里使用“未遂”这个概念未免有些含糊其辞,它既违背了矛盾的同一律或不矛盾律原则,又犯了概念不清的逻辑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未遂”这个概念所表示的不是人身伤害程度,而是未成事实的人身伤害,它既可以是群亡群伤未遂,也可以是群亡未遂,又可以是群伤未遂,还可以是单人伤害未遂;既可以是死亡未遂,也可以是重伤未遂,又可以是轻伤未遂,还可以是微伤未遂。对于未成事实的人身伤害,用“未遂”这个概念来表达,可以说要多重就有多重,要多轻又有多轻,要多么广泛就有多么广泛,要多么单一又有多么单一。究竟是哪种程度的伤害未遂,人们无法从“未遂”这个概念本身去理解,并且从逻辑学角度讲,也不允许把一个外延极其广泛的概念理解成某一个具体的概念。那么作为一项原则规定,概念上含糊其辞,让人们搞不清楚,还怎么去贯彻执行,又怎么去进行控制,实在令人无所适从。
        另一方面,重伤和轻伤的内涵和外延是统一的,其内涵都是指人身伤害程度,其外延都是指人身某一部位所受的一定程度的伤害。而“未遂”则与重伤和轻伤在内涵和外延上就不统一,就是矛盾的。“未遂”的内涵是指某种事物因某种原因未得以实现,而其外延又极其广泛,既可以指人身伤害,还可以指人身伤害以外的其它事物,只要是因某种原因未得以实现的事物都可以用“未遂”这个概念来表示。那么内涵和外延都不同的事物排列在一起,未免有些不伦不类。
        第三方面,从词性上来看,“未遂”与重伤和轻伤之间也不统一,也是矛盾的。重伤和轻伤都是名词,而“未遂”则是形容词,词性不同的事物在一定前提一定条件下排列在一起,未免有些牵强附会。再者,重伤和轻伤又都是中性词,没有什么褒贬之分;而“未遂”则属于贬义词范畴,一般是指人们的某种目的,确切一点说是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例如贪污盗窃、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等等因某种原因未得以实现的事物,并且这种行为往往是有预谋的。那么人们不可能把生产工作过程中的人身伤害,或者说某种程度的人身伤害,特别是自身伤害作为某种目的或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有预谋地去进行实施。在这个意义上说,把“未遂”这个概念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从情理上讲也不符合逻辑,未免令人啼笑皆非。
        可以说,用“未遂”这个概念来表示生产过程中的人身伤害,或者某个部位某种程度的人身伤害,特别是自身伤害,其不妥之处比比皆是,其逻辑错误不胜枚举,还有很多微妙的东西难以用语言来表述清楚。它既违背了矛盾的同一律或不矛盾律原则,又犯了概念不清的逻辑错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班组控制未遂”这种提法并不科学,并不合理,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其逻辑错误显而易见,在生产实践过程中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安全生产工作。当人们真正认识到这一原则的逻辑错误时,它对于安全生产的指导制约作用将会受到影响,甚至失去意义。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班组控制未遂,此种提法不对”。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论证,尽快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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