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某电力期刊上看到这样两则“送电违章事故”。一例是发生在河南襄城县某村外线电工张某,一天在班长的带领下,未办工作票,只根据供电所领导的口头通知,就去拆除35KV变电所一条出线杆上的跳线,因误碰另一条已送电的跳线而死亡。二是江西丰城某村,村民邱某在03年7月8日15时许发现本村公用变压器跌落式熔断器一相跌落,为方便碾米用电,在没有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他便扛着一架梯子,拿着一根绝缘棒来到变压器旁。邱某将梯子靠在电杆上,登上梯子,一手抱着电杆,一手持绝缘棒进行操作。由于跌落式熔断器熔管无法正常闭合而多次产生电弧,连续操作约10分时,秋某被电击倒在地。村民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当地镇卫生院进行抢救,但是邱某于当日21时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上述两个事例,严重暴露出违章操作造成的死亡事故。第一例所领导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第30条规定,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路线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应填用第一种工作票,仅给班长下达了一个口头通知,班长在未弄清楚工作性质和停电及带电范围的情况下,就带领工作人员前去作业。第二例邱某是“四到户”管理前的村电工,自以为懂电,造成思想上的麻痹。而且,邱某使用的绝缘棒比正常的少了一节,破损陈旧,不仅达不到耐压等级,且缩小了人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初次试送跌落式熔断器不成功时,应及时拆下检查进行调试,加之邱某的操作不当,因天气潮湿,邱某操作时一手抱电杆,当发生电弧时,邱某与大地构成回路酿成悲剧。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长期以来,供电企业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安全规程制度,指明了安全行为所遵循的准则,是电力员工安全作业的保护神。然而,在这样一个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的企业中,还会经常出现人身事故。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安全规程制度的执行力问题。
安全规程制度最突出的功能是约束力强,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一经制定,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然而,有的单位和部门在制度上还存在层层衰减、弱化的现象,有的把它停留在口头上、挂在墙上,或写在纸上、放在桌上,作为一种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那就变成了一纸空文。纵观近年来电力系统内的事故通报,许多电力生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并不是发生在复杂、疑难的操作中,而是在极其简单的工作中犯了低级错误,诸如跳项操作、走错间隔、误登杆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