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单位将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委托给合格的施工单位后,就将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风险转移到施工企业了,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危险行业,是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具备条件的。现在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还都沿用计划经济时体制,由业主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单位的项目部法人代表担任副主任,安委会下设安监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这本身就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公平的原则,安委会的主要工作也就变成了定期召开一下会议,节日前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很难解决实际问题。安委会下设的安监部门也就是电力建设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了,经常会在会议上听到这样的观点,“施工管理的是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我们安全管理的是监督体系”,这个观点是对〈电力安规〉第四章的“安全监督”的错误理解。〈电力安规〉第四章、第36条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第37条规定:“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驶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现时情况是电力建设项目安委会的主任、副主任都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直接负责人,他们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进度和投资(特别是现在各个电厂都想创造电建工期最短的奇迹),日常安全工作由安监部门来负责,变成了下设的安监部门来对安委会(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实行监督,在许多项目的安全例会上,都会听到安全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状态不满意而发牢骚,但问题却很难解决,而有些项目的安委会就变成对安全部门的批判会。
那么,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到底该如何控制了?其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各自的安全责任,安全工作的理念是责任,只有依法明确参建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才能避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互相推诿、扯皮等情况。作为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管理的优势,提前介入到项目建设中,对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制定安措费用的支付计划及控制措施。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效益,工程管理只有从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为下一步工程顺利开展提供有利条件。现在电力建设项目也都在工程合同中对安措费进行了单列,但很多合同中没有明确付款方式,反正跟工程进度款一起支付,没有什么付款节点和考核指标。其实早在2004年东莞建设局就实行了安全保证金制度,电力建设也可以借鉴的,他们将安全措施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安全保证金,按工程进度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进行考核,评价合格付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这样业主就可以将安措费用严格的控制住,也避免与施工单位为一些小的罚款产生矛盾。其次监理部要明确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我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不可能将安全与生产分开的。监理单位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机构,他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应该是一个复合性的人才,在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常常会提到“四控、两管、一协调”,有些大的项目部会将“四控”分开处理,很多电力建设大的项目部都设有专门的技经人员、安全专职、P3控制员。当然,设置以上专业化人员可以更有效的提高服务,但如果项目部管理层次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将会适得其反。安全方面其实每个监理单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制,但缺少的是对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如何制定可操作的考核机构和制度,是监理公司值得思虑的问题,我们不能等总到事故发生后再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最后,政府监管部门要承担起监督的责任,现在电力建设工程都为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许多地方政府领导为了经济效益,往往在手续不完善就已经开工建设了,作为地方重点工程,许多职能部门也是一路绿灯,甚至不管不问;再因为电力建设的行业特性,在工程建设过程会出现管理的空区和交叉执法的情况,随着一些非电力施工企业的进入,监督管理就变得非常复杂了(在许多电厂项目就出现了施工起重机械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不检验备案的情况,施工企业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2004年在东莞的一个电建项目,地方建设局仅对土建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对安装单位讲不是由建设部门归口管理,放弃了监督。应该讲,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其他行业的建设项目必须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为准则,国家也要明确电力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不要几家单位共同发文、联合执法,体现政府在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作用,这样监理单位也能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更好的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