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对近年来该公司所发生的各类工伤事故分析发现,现场违章指挥及违章操作是造成工作事故的罪魁祸首。为更好地加强对违章指挥及违章操作的预防和监控,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集团公司年度及长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订了违章记分登记办法。
一、违章记分登记范围及对象
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所有职工。
对象:凡在集团公司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有《现场违章表现及记分标准》所列行为的直接责任者及其领导。
二、违章记分登记的管理
(1) 凡由集团公司或专业厂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现象,违章者须到本单位安全部门进行违章登记。
(2) 凡在一个车间(科)被查出违章(指挥、操作)累计记分达到10分,该车间主任(科长)须到公司生产运行部进行第1次违章登记。对该车间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同时边带扣罚车间主任40~70(不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并由专业厂进行通报批评(教育),重点监控。
(3) 凡在一个车间(科)被查出违章(指挥、操作)累计记分达到20分,该车间主任(科长)须到公司生产运行部进行第2次违章登记,集团公司将对该车间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该专业厂调整该车间主任(科长)的工作,对该车间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同时,连带扣罚车间主任70~100元,连带扣罚主管领导季度安全奖的10%,并取消该专业厂年度安全先进资格。集团公司及该专业厂将对其重点监控。
(4) 凡一人违章记分累计达到5分,由本专业厂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重点监控;达到7分,集团公司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该专业厂有关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
(5) 对车间主任(科长)已调整的车间,原记分对该车间仍然有效。职工在集团公司内调动,原记分仍然有效。
三、 现场违章表现及记分标准
1. 有下列违章情形之一的,记1分
(1) 生产现场穿高跟鞋、拖鞋、前后开口凉鞋、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领带或敞开衣襟、专业人员膊、赤脚等;
(2) 超过颈根的披发或发辫,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工作帽内进入生产现场的;
(3) 未随身携带操作证的。
2. 有下列违章情形之一的,记3分
(1)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有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的;
(2) 操作旋转机床时,戴手套、未扣领口、袖口及下摆、衣襟敞开,围巾、领带、长发外露的;
(3)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未戴护目镜或面罩的;
(4)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曙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
(5) 任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照明、信号、仪器、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的;
(6) 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负荷运转的,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的;
(7) 设备运转时,跨越或接触运动部位的;
(8)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或测量工件时未停车的;
(9) 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的;
(10) 未使用专用工具操作(用手排拉铁屑等)的;
(11) 攀登吊运中的物件或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的;
(12)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13) 机动车辆行驶的,上车、下车或抛掷物品的;
(14) 容器内部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通风设备及照明的;
(15) 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的;
(16)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要求不符的;
(17) 检修电气设备(设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警告牌操作的;
(18) 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的;
(19) 带负荷运行时,随意断开车间(或回路)配电闸刀或总开关的;
(20) 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之一的;
(21) 随意倾倒、浇注热金属物品的;
(22)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
(23)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等,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的;
(24) 新安装设备(设施)未经安全验收就使用的;
(25)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的;
(26)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的;
(27) 发现隐患未排除、冒险作业的;
(28)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的或审批后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9) 高空作业或在易有坠落物体下方作业时未戴安全帽的,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随意抛掷物件的;
(30) 高空作业位置在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以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撑面上工作,不使用安全带或吊笼的;
(31)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的;
(32) 非本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要害部位、动力站房等区域内逗留的;
(33) 私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的;
(34) 私自开动非本工种、本岗位设备的;
(35) 在情况不明时,开启或关闭动力源(电、气、油等)的;
(36) 领导见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制止,不采取措施的;
3. 有下列违章情形之一的,实行违章否决,扣5分
(1) 违章指挥的;
(2) 未经三级教育上岗的;
(3)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或持超期证件操作的;
(4) 非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的;
(5) 在禁火区域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的;
(6) 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配用漏电保护器及绝缘手套的,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构架内作业时使用非Ⅲ类手持电动工具的;
(7) 带电拉高压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的;
(8) 电气作业(主要是高压电气)时,不执行或违反工作票、许可、监护及中断转移等制度的;
(9) 液化气站、轻油库、锅炉房、煤气站、制氧站、轻油库、锅炉房、煤气站、制氧站、乙炔站等危险要害部位,操作人员、值玫人员脱岗的;
(10) 其他违反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或违反操作规程中相应条款可能直接导致重伤以上事故或爆炸、火灾、倒塌、中毒事故及职业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