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山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1〕24号)通知要求,笔者所在市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在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笔者发现当前生产经营单位的三级 工作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差甚远,令人担忧,现将生产经营单位三级 存在的问题汇总如下,希望引起安监战线的同仁们的重视。
一、未建立 培训制度。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工人入厂必须严格进行三级 ,然而,在我们执法检查过程中却发现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连 培训制度都没有建立。
二、未建立教育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然而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仅仅是会前讲一讲,班前强调一下,难以保证教育培训的效果。
三、三级 程序不明。开展三级 ,通常是在新职工报到后,劳动人事部门就应通知其到安全部门接受厂级 ,经考核合格后填写教育卡片并开出分配调令到车间。车间再对其进行车间级 ,经考核合格后填写教育卡片。该工人再携卡片到班组,接受班组级 ,经考核合格后再填写教育卡片,然后分配到岗位实习。三级 应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来进行。然而,我们有些单位却不明此理,有的新职工一报到就被分配到车间,车间直接将其分配到班组,教育培训效果可想而知。所谓三级 是由三个级别的 组成,缺一级就不能称其为三级 。然而有的单位在进行三级 时,只进行厂级教育,或只进行车间有教育,有的干脆把厂级、车间级教育都免了,直接到班组接受教育。
四、三级 时间不够。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然而,在我们执法检查中却经常发现存在着“偷工减料”、教育时间严重不足的现象。
五、三级 走过场。在开展三级 时,有些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有的只讲课不考试,有的只将考试题讲一讲,应付了事,走走过场,旨在应付安监部门的检查,完全未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师资力量短缺。有些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自身安全管理知识不足,三级 授课人专业知识匮乏,企业又舍不得花钱请专业人士讲课,导致教育效果不佳。
三级 是新职工人厂接受的第一次正规 ,因此我们应以对职工生命高度负责的责任感,严把关口,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三级 ,使他们早日树立起正确的安全观,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