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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生产安全事故

作者:张崇烈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3日

  时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已成为街头巷尾热论的焦点话题。但是实际生活中,包括安监系统内部,往往对事故发生后的定性把握不准。常常是一听说事故,头脑中马上就认为是生产安全事故。这对社会舆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乃至对政府的信誉都是不良导向,都是不客观的。那么,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呢?

  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安全参考》(第二期)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据此,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全面地讲,应该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二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如果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宿舍,那么一般情形,很难说这是生产安全事故。

  再次,必须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安全参考》第二期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经过批准的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事故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事故更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最后,必须理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安全参考》第二期的规定,由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如果属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自然事故;反之,如果属于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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