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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5日

一、从劳动关系看三方协商机制
  (一)劳动关系三方原则(三方合作、三方关系、三方交往)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通行的做法。国际劳工组织区别于其它国际组织就是三方性(政府、雇主组织、工会组织)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使命之一就是制定和通过公约和建议书,公约和建议书又叫国际劳工立法、国际工会立法和国际劳工标准,内容涉及与工作相关的一切领域。国际劳工组织从1919年成立迄今制定和通过的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建议书是对公约的说明,其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劳工标准占50%左右。我国目前已批准了22个公约。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175个成员国之一,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有责任、有义务推动国内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力度,《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相继颁布施行,加快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其中有些劳动标准达到甚至超过了国际劳工标准。
  (二)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分为企业和社会两个层面。
  第一,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建立稳定、协调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需要建立两种制度:一是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二是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协议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社会层面的劳动关系由政府、雇主组织(或企业家组织、经营者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代表认真研究当地劳动关系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把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列入三方协商的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三方协商制度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劳动法》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做出了规定,《工会法》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均做出了相关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中要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事项,企业应履行将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劳动者的义务。
  (三)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劳动关系,简言之就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由于有的企业没有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者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致使劳动关系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甚至出现罕见的群体事件。其中,不少是涉及劳动条件、职业危害和工伤待遇等劳动安全卫生问题。据广东省统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工伤保险的已达50%。因此,劳动安全卫生不仅是重大劳动关系问题,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
二、三方机制的进展
  (一)建立三方机制的依据。1976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和促进有关国际劳工活动的国家行动建议书》以及1960年通过的第113号建议书《产业与国家两级主管当局与雇主组织及工人之间进行协商与合作建议书》,其主要内容是:会员国承诺保证国际劳工组织活动有关事宜应在政府、雇主、工人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144号公约,并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案。《工会法》第三十四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惟一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三方机制的情况。国家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已经于2001年8月建立,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我国推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我国推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三方代表方面的问题。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不能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员的利益。
  政府代表。《工会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代表。一直以来,我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的政府代表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由此可以看出,劳动关系三方代表中政府代表应该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担任。
众所周知,1998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政府行政职能进行重新归并,过去由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劳动安全卫生职能,分别由经贸部门或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病防治职能;部分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工伤保险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煤炭安全监管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由原来一个部门分解到五个部门,执法主体发生转移。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的行政职能既不符合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按法律语言讲是属于行政越权行为,其行为也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企业组织代表。计划经济时期,全国各地建立了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与经贸委关系密切),应该说该组织代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随着新建企业的迅猛发展,企业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化,企业组织形式也呈现多元化,民间的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相继出现,企业家对企业家协会的依赖和信任减弱。由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值得商榷,至少目前难以真正充当这样的角色。
  工会代表。建设职能、教育职能、维护职能、参与职能是工会四大社会职能,工会要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履行维护基本职责。工会代表职工,但绝不是代替职工,更不能将屁股坐在职工的对立面,与职工对簿公堂更是荒唐之事,忘记了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者这一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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