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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应注重加强理论建设

作者:牛凯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16日

  加强理论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理论建设的着眼点是理顺安全监管现状。为何各级对安全生产工作如此重视,处罚究责力度如此之大,但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归根到底是因为安全监管体制不够顺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责任不清,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广大企业意识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监管工作虽然看似力度很大,活动也组织了不少,但由于渠道不通,体制不顺,导致这些工作根本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就缘于在宏观和整体上从没有从理论高度来看待。安全生产是“天字号”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手段监管,都必须注重监管手段要为监管目的服务。事实证明,靠设置机构、增加人员、部署强调未必能解决一切问题,而如果职责不清,机构越繁杂就越可能出现扯皮和推诿现象,不但形不成监管合力,反而会形成内耗,使本不难解决的问题人为复杂化。安全生产是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发力。目前,各级各部门往往按照自己的职责和意愿开展工作,虽然出发点一致,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导致各自为战,有的还相互冲突。作为以安全监管为主要职责的安监部门,最应当发挥的是综合监管职能,但由于与其他职能部门是平行关系甚至处于弱势,导致只能进行管理无法实施监督。从现实情况看,安监部门只是分担或是捡起了部分监管职责,但对于全社会的安全监管工作来说,并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而这也正是需要安全监管理论研究解决的核心所在。

  二、理论建设的落脚点是解决现实问题。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增大查处力度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是当前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遇到问题的通常做法。但从效果看,虽然这些工作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没有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导致这些工作只治标不治本。曾有基层安监执法人员感慨,从事安监执法工作,但直到现在连最起码的到企业查什么、怎么查等问题都没搞清楚。当前,各地陆续设立了多种类型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它们也设立了或独立或兼职的安监部门,但由于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政府,无法行使政府职能,导致开发区的安监部门无法开展执法,开发区乡镇更无从委托。有的开发区领导直言,如果安监部门连起码的执法和处罚都不能开展,这样的部门就没必要设立。国家安监总局曾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对安监人员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所谓的保护措施根本无法落实,广大安监人员仍然时时处于被究责风险之中。没有谁敢保证不发生事故,但一旦发生事故,就肯定能找到监管人员的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安监人员付出怎样的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责任追究。如此,广大安监人员有何动力可言。曾有地方基层安监人员集体辞职,并非仅仅因为条件待遇不高,更多的是对可能究责的担忧。这既有环境和体制的问题,又有理论不清、原则不明的问题。对于这些,法律法规显然解决不了,安监部门也无能为力,只有从理论上予以明确,才能从源头上厘清。

  三、理论建设的切入点是调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企业类型有高危一般之分,规模有大小之别,但在安全生产面前都一视同仁。生产事故的发生与企业类型大小并无必然联系,它只取决于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开展力度。从目前情况看,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工作的调整对象确定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甚至具体到自然人。这样固然能从整体上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标准,但在实际中却无法区别对待,有效落实。如要求所有企业都要按规定建立各项教育、培训、会议、检查等制度,但对于那些人数少、规模小的家庭作坊式企业来说,这些不可能得到落实,也让安监执法人员面临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因此,必须用理论调整法律法规,使之规定不能过于理想化,应当针对企业的具体不同确定不同的监管方式,既不能一把尺子量长短,也不能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如此,不但影响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的严肃性,也容易使企业产生攀比侥幸和法不责众心理。

  四、理论建设的着力点是明确安监部门的职责任务。成立安监部门的初衷是理顺而非兜底,即理顺谁都管谁都不管的问题,而不是把别人不管的统统捡起来。但因为安监部门并没有赋予督促鞭策其他职能部门的权力,导致只能对自己的发证领域进行监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并非让职能部门督促甚至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更不是替代企业去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应该是通过有效监管来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使之主动自发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因此,理想的安全监管模式应当是安监部门监督其他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履职尽责,自身不担负具体管理职责。也就是说,执法应当与许可彻底分离,减少掣肘,通过严肃认真的查处来提高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监督督促许可工作。安监部门不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安监人员也不是企业的安全员。目前,不少政府干了企业的活,企业也乐得坐享其成。有的地方单纯为了经济发展规定“首查不罚”、“温柔执法”,甚至明令不允许处罚,这不但降低了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让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受到冲击。对于这些带有行政色彩的问题,显然不能靠代表官方意志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还必须寄希望于理论的科学界定,使长官意志无法影响和左右具体的安全监管工作。

  理论建设并非坐而论道,也不是纸上谈兵,它应当是建立在不断实践上的自我完善,既能随着实践的深入而升华,又能根据实践的现状去调整。没有哪项实践没有理论支撑,也没有哪项理论能够脱离实践而存在。安全监管工作目前人人喊打却人人无力,反映出的就是安监理论的滞后甚至空白。加强安监理论建设,是“磨刀不误砍柴工”,不是临时应景的“临阵磨枪”,如果不高度重视并迅速解决这个问题,安全监管工作就不可能扭转无序、无力、无奈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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