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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安全监管的误区及对策

作者:侯朝权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24日

   乡镇人民政府是基层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所属辖区内所有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从管理结构层面上来看,乡镇人民政府对安全管理责任的肢解和分担,减轻了县级人民政府的监管压力,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来进行管理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实践的工作运行中,由于对基层安全监管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和工作的误区加上体制的束缚,造成了上级党委政府重视,基层安全监管却收效甚微的局面。  

   在基层安全监管实践中,可把基层安全监管误区分为认识误区和工作误区两个方面。由于认识的误区导致工作的误区,工作的误区导致低效的监管结果,各级党委政府面对监管无力的现状不能有效解决和纠正,所以又重新沉陷于从认识误区到工作误区的恶性循环中,无形中为安全监管工作制造了制度上的隐患。 

   通过酉阳县从2009年-2011年的安全监管运行情况来看,基层安全监管共有二个认识误区和六个工作误区:  

   一、认识误区  

   (一) 误把部门当基层  

   主要表现为:  

   各监管部门在开展各监管领域的专项行动时,忽略了自身与乡镇人民政府安监办履行监管职责存在的差异。  

   县级各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和基层安全监管的区别是:

   县级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活动呈法律层面的单一性,地域层面的广泛性,属于专业监管。

   基层安全监管的监管活动呈法律层面的广泛性,地域层面的单一性,属于综合监管。

   县级各监管部门可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单一的监管,而基层监管机构却要在乡镇范围内进行综合的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只能按照工作重点结合地域特点对监管领域进行依次监管,在所有监管领域中除道路交通安全可利用对其它领域监管的时间空隙监管外,其它监管领域均不能实现夜以继日的单一的监管,从一定程度上讲是某些工作要求没有尊重基层工作的客观规律。  

  (二) 误把安排当落实  

  主要表现为:  

  各级各部门通过发文件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安排阶段性工作,不顾及基层事务繁杂众多其时间和精力有限,错误地认为安排了工作就等于落实了工作,或只要在形式上安排了工作就不管在行动上是否落实了工作。  

  工作安排的表达形式不完全等于工作责任的落实,由于监管体制和乡镇工作规律特点的制约,上级安排与基层落实之间还有一定的时间距离,为有效避免因工作安排造成的时间冲突,所以需要领导机关根据所辖乡镇的工作规律及特点进行科学统筹安排并检查落实情况。 

   二、工作误区  

   (一) 只重形式不重效果 

   主要表现为: 

   各级各部门争相发文件和召开会议,做到有音像资料上电视,有文字记录入档案,而对乡镇监管对象底细和监管机构运行情况知之甚少。  

   形式是表达管理意愿的载体,有形式的表达而没有管理的落实,容易给领导和公众造成电视有声有影就是务实,记录有文有字就是过硬的假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各监管部门虽然签发文件和召开会议众多,但到基层落实的时候只有一个单位或部门即乡镇人民政府安监办,而有限的工作人员分身无术,所以只能按正常的规律进行监管。  

   (二)只重安排不重检查  

   主要表现为: 

   各级各部门相继发文件和召开会议后,没有加强检查发现并解决问题。  

   各项工作的落实归根结蒂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这一层面来落实,而主管单位对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存在的困难和安监机构的运行情况心中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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