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营企业劳动安全问题日益突出,5月份又发生山西“黑砖窑”事件,全国安全卫生事故屡禁不止,伤亡总量居高不下,特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006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627158起,死亡112822人,每年递增12万以上。河北省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6088起,死亡4265人。2006年我国尘肺累计病例已超过60万例,直接经济损失80多亿元。每年有数以十万计的人患上尘肺病、化学品中毒、铅尘污染等疾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80亿元。河北省受职业病危害的民营企业2万多家,直接受害工人约170万人,尘肺病例数居全国第6位。
值得关注的是,受害人群中,农民工占了九成之多,民营企业仍是事故高发主体,千百万农民仍处在非常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对此,国家和地方政府非常重视,为遏制事故发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法律法规。但形势仍然严峻,原因何在?
课题组经调研认为,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严重是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劳动权益方面:拖欠员工工资、延长劳动时间、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社会保障、漠视员工生命安全、职业危害严重。生态环境方面:生产经营过程引发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是工业污染,包括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商业道德方面:诚信缺失严重,欺诈、侵权、贿赂、偷税漏税、逃避社会缴费等。
这使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是什么原因使社会责任缺失如此严重?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前途,还会使劳资矛盾更加激化,带来社会震荡。这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亟需面对和解决的迫切课题!
一、 企业社会责任涵义及认识误区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源自西方发达国家,近年企业社会责任受全球范围的重视是因为人们发现,企业在为股东创造利益和为社会提供税收的同时,也在影响着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开始成为全球衡量企业优劣的基本标准。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恪守商业伦理道德,诚信守法,反对商业贿赂,贡献公益事业,承担经济、法律、环境、企业文化、员工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它是约束企业行为的一种规则。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现代企业取得经营资格合伙的利益的基础之一,它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舍此则企业不应存续。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由企业自身属性决定的。作为生产社会化产物的企业,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它依赖社会资源而生存,凭借生产关系而发展。它具有“经纪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属性。社会是企业的生存环境,企业保障社会的发展。因此,企业无论大小强弱,都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进入我国的历史不长,认识上存在许多误区:一是把企业营利与企业社会责任对立起来,认为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必然增加企业成本,减少盈利,降低企业的竞争力。事实上,企业善待员工,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才是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带来经济利益的关键。二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捐赠或做公益事业。慈善责任只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层面,它并不能表达出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整内涵。三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由大公司承担,许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的中小企业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他们也在消耗资源,也需要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他们对于社会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四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只是出口企业的事。我国加入WTO后,已融入世界经济潮流而受到国际竞争规则的制约,企业社会责任终将会成为企业未来竞争的重要因素, 任何企业都不能回避。五是认为企业照章纳税就算完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无须承担其它社会义务,否则会被社会责任压垮。其实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包括合法纳税这一种方式,还有多种手段。取之于社会,还原于社会。六是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办社会”的翻版。其实二者截然不同,企业办社会会额外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阻碍企业活力的发挥。企业社会责任是其社会资本投入获得回报,保证了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会缺失
1、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先天不足。民营企业诞生于转型初期,国家为解决民生,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人们由不敢说钱到大胆挣钱是一个历史进步。但发展初期,政府鼓励其发展的同时监管滞后,有关部门没有重视对它履行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对其不良经营方式一点点默认、容忍,到不能容忍时已成习惯,痼疾难改。当我们再用法律制裁之时,他们会用“经营灵活”的自由之身,游刃于法律和权贵的贪欲之间,其有效性延续至今。
2、相关法律不健全、操作性差,是企业社会责任无从落实的缺口。国家缺少有关经营道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企业诚信经营无章可循。虽然新《公司法》第5条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但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容以及不履行社会责任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劳动法规虽然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企业不提供工资清单执法人员就没办法,助长了企业不守法、不诚信行为。虽然今年制定了不少行业规范,但关键在于立法与公民守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制衡机制,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自然落空。
3、“违法成本低”是造成社会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目前,有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违法获利。各种执法以罚款为主,处罚有限,对企业没有震慑力,形成“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圈。由于履行社会责任投入成本高,即使有的企业迫于压力购置了设备,也成了应付检查的工具,没有对企业造成强大的经济、社会压力,事故发生后缺乏相应的制度措施对逃责、避责进行约束和处罚。
4、缺乏约束、考核企业社会责任的刚性指标。一是多数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为降低成本,压低劳动力价格,延长劳动时间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没有受到约束。很多情况下,对企业缺乏刚性约束和信息披露手段,企业的不良社会责任表现并不直接影响其运营绩效,往往会使企业产生不负责任的投机行为,以节省成本、获取利益。二是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支撑我国工业主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劳动力资源素质要求低,形成了强资弱劳现象,企业以廉价、恶劣的条件招收工人,而工人很难提出自己的民主诉求。三是企业缺乏诚信的紧迫感,没有意识到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诚信是企业的求生之道、立足之本,是企业长盛不衰的关键要素;社会缺乏良好的诚信环境,对不讲诚信企业没有记录等指标约束。
5、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难辞其咎。错误的政绩观,使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监督失效。很多地方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利害了解甚少,急于出政绩,片面追求利润和税收,随意降低企业市场准入标准,“企业挂牌保护,执法难进大门”,重特大事故背后屡屡出现官商勾结,联手牟利现象,导致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失效。当政绩需求超过市场需求时,必然导致不顾安全成本放松监管的后果。
6、“问责制”显露弊端,监管责任追究不到位。自2004年推行“问责制”以来,大批干部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咎辞职或被免职。但是,企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却并没有因问责制的实施而得到好转。究其原因: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二是问责程序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有些地方安全事故的处理,表达的是一种道德谴责,实际上有些干部并不服气。由于缺乏具体、规范的操作程序,有些已辞职和被撤职的官员,职位、待遇不变,工资照发。这样的问责制不改革,将失去应有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