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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与长效机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2月18日

  (四)夯实安全保障硬件基础

  其一,制定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政策措施。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制定提升高危行业安全保障能力强制措施和扶持政策,扶持重点煤矿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帮助城区化工企业“关停、治理、搬迁、转产、限产”等措施的落实,支持县乡重点道路危险路段的整治,切实提高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抗灾能力。

  其二,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核心是投入问题。国家应制定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应对安全生产实行“两张票”,一张安全事故否决票,一张安全投入优先票。对安全生产投入实行优先倾斜政策,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上保险防损防灾投入,建立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基金。同时,尽快完善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目前,重庆等省市开展的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试点,在实施工伤保险的同时,大力推进责任保险,不仅能更有效化解事故风险,而且可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国外保险业防损防灾投入占保费收入15%左右。2005年,我国商业保险保费近5000亿元,工伤社会保险保费近2500亿元,合计7500亿元,若提5—10%防损防灾费用投入安全生产,每年有375亿元—750亿元。

  其三,加强事故灾难应对能力。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尽快建立国家、区域、省、市、县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组织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同时加快有关行业或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提升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其四,大张旗鼓营造舆论支持氛围。依靠社会舆论推动安全基础硬件设施的改善。在煤矿方面,要从我国能源安全严峻形势的高度,宣传保证煤矿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能源危机已成为世界难题,美国围绕石油,不惜用战争推行其保能源的中东政策。中国能源安全已提到战略高度。煤矿和矿工为支撑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已贡献几十年,现已不堪负重。保煤炭供应、保能源安全,必先保煤矿生存和矿工生命。

  (五)依靠科技进步

  其一,加强安全科技研究和应用。将矿山、化工、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调查分析等重大安全科技研究纳入国家科技规划内容,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制定政策措施,完善投入机制,开展科技示范,及时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

  其二,建立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体系。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在“十一五”期间,应基本完成国家和省级层面及有条件市县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支撑体系要突出重点,分轻重缓急。尽快完善各级安全培训基地网络建设。各省级安监部门要加快培育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争取政府支持,采用联合其他科研、教学机构方式,组建安全工程学院,立足工程技术,突出安全工程,集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科研开发和中介服务为一体,加大安全生产高层次专业人才培养和储备。省级安监部门应依托和联合现有检测检验资源,组建综合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六)完善市场安全运作体制机制

  其一,完善客运市场体制机制。推行“经营公司化,调度科学化”,参照国外通行作法,逐步取缔客车单车挂靠经营,组建区域性客运大型企业。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优化运力结构,确保运力有效调配,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具体而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

  其二,建立安全标志产品和劳保用品专营市场。按照“政府部门引导,市场规则运作;大型企业牵头,产销单位参与;保证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提供优质服务,集中监督管理;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健康发展”的思路,每个省市应探索建立安全标志产品和劳动保护用品专营市场,从规范市场角度入手,确保安全装备质量。同时,探索建立不合格安全产品强制召回制度。

  (七)严格政令执行纪律

  其一,严厉追究不作为行为。建立“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加大事故处罚力度,严厉追究安全生产不作为行为。

  其二,打击腐败行为。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无疑是“谋财害命”,腐败不除,各项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将大打折扣。国家应建立严格的惩戒机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八)提升法制保障能力

  其一,完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及时修订不能有效保证安全的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提高市场准入安全门槛,制定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企业规模的准入标准,鼓励通过股份制方式进行联合、兼并,组大做强高危企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其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将企业资质安全淘汰机制、加大事故处罚力度、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道路“生命工程”和学生专车、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拓展安全评价范围、实施HAN阻隔防爆等先进实用技术,以及加大企业和政府安全投入的具体规定及标准、加大企业主体责任的具体规定等,及时上升为规章、法规甚至法律的规定。针对一些企业老板为了自身私利,强制职工在十分危险场所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行为,参照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探索严厉惩罚导致事故的故意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按故意杀人定罪,打击“草菅人命”,以震慑极端恶劣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九)强化监管能力

  其一,强化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强化公安、交通、煤炭、建设、质监、旅游、国土、水利、农机、林业、电力、军工、国资、经贸、商贸、教育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构建综合治理的齐抓共管格局。

  其二,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抓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完善县乡安全监管体系,组建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赋予乡镇安监机构执法权,加强一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推行基层社区、村社安全生产工作划片包干的“网络化”管理,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体系。同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三同时”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台账及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制度、职业安全健康 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制度、风险识别及安全评价评估制度、风险保证金及工伤社会保险、责任保险制度和从业资质安全淘汰机制等保障措施。

  其三,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在明确各级安监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的前提下,确立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总指挥、总牵头、总协调、总裁判地位。深入探索现行煤矿安全管理体制的利弊,理顺和统一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根据部分省市安监与煤监合署办公的运行经验,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管理国家煤监局的科学体制,建议省级煤监机构由省级安监部门管理,现有的煤监分局改组为区域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仍以煤矿安全监察为主,同时对所辖区域其他安全生产实施国家安全监察。同时,赋予市、县级安监部门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仍然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这样,不仅能彻底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也强化了各级安监部门综合安全监管能力。

  其四,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加大责任,而且要建立量化、严格的科学考评体系,以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家应组织相应课题研究,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及考核制度。

  三、安全生产发展趋势展望

  安全生产作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业,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使安全生产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安全生产已成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的全局性、社会性、长期性、规律性和科学性进一步彰显,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强大精神动力。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老百姓强烈企盼安居乐业的环境,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快速增长的经济态势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厉的安全责任追究对各级责任人员带来了压力和动力。这些因素都将促使安全生产形势向好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顺应了时代潮流,具有明显的不可逆转性。

  但是,我国目前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和安全事故的易发期,生产力水平低下,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支撑与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一系列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消化,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挑战是严峻的,任务非常艰巨。

  西方国家在工业化初期普遍经历了安全事故易发期,而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与其有着根本不同。通过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执政党的作用,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思想教育手段,加上现代高科技和我们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及积蓄的强劲动力,只要认识明确,思路对头,措施有力,真抓实干,就一定能够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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