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作经济实体管理
降低协作经济实体安全管理风险,建立、完善协作经济实体安全管理运行机制,逐步实现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协作经济实体与企业安全管理的匹配程度。
1、严格执行公司《协作经济实体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协作经济实体、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职责、违约责任追究,工程承包准入条件。
2、实行工程承包准入制度
矿、公司逐级审查法定资质条件,安全、技术管理基本条件,严把准入关,核发《工程承包准入证》。先取证,后引入,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主要审查下述几方面的准入条件。
(1)经营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工程施工资质证》;
(4)法人代表,工程项目经理、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5)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员工三级 培训情况。
(6)《劳动用工登记证》;
(7)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生产技术装备;
(8)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实行合同化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公司《协作经济实体安全管理制度》,对协作经济实体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签订《工程发包承包安全生产合同》、《用工从业安全生产合同》。
4、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监督经济协作实体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同时,确保员工享有安全生产权利,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督促协作经济实体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
5、强化 培训
规范招用工管理,执行发包单位《招用工管理办法》,按规定招工,新入矿的员工由发包单位进行矿、工区、队班组三级 ,经教育培训考试取得“三级 合格证”,分配上岗,实行师带徒制度。
6、强化现场管理
严格执行“三取缔”原则,即对资质不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管理混乱,不能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队伍坚决取缔;连续两年发生工亡事故的施工队伍坚决取缔;不能接受甲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施工队伍坚决取缔。
严格执行“四个坚决”,即对《领导现场带班值班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坚决停产;对施工顺序、标准化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措施、文明生产等进行重点检查,对现场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停产整顿;对隐患整改不力,现场标准化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停产整顿;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作业行为,对违章违纪人员坚决从重处罚。
7、督促协作经济实体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制定、执行《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工程总价的2%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由发包方管理。每月审查生产作业计划的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规范验收程序。
8、实施一体化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度建设与执行与发包方接轨,所有安全管理制度、办法适用于协作经济实体安全、技术管理。
9、执行安全生产问责追究
各个协作经济实体项目负责人纳入发包单位问责追究考核范围,每季度进行问责追究考核,考核不合格,按《办法》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二、对《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
1、第二十五条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发包单位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建议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再由发包单位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2、在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中建议增加工伤保险,由承包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