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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全生产信息参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08日

 

  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全称叫《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公约的主要内容是:①禁止缔约各国发展、生产、获取、拥有、转让和使用各类化学武器。②缔约国在公约生效后30天内递交是否拥有、转让或接受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的详细情况报告,90天内关闭化学武器生产设施,1~2年内开始销毁所有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10~15年内销毁完毕。③缔约国须在每年度销毁开始前60天提交化学武器销毁计划,销毁结束后60天报告销毁执行情况,国际核查组织在销毁后30天核查销毁情况。④公约生效后30天内,缔约各国必须申报其用于研究医疗、药物和防护目的或其他公约未禁止之目的的生产、转让或获取公约规定数量的各类有毒化学品的情况;各类有毒化学品合计数量不得超过一吨,并须每年申报一次;不得将除莠剂、防爆剂等化学物质用于战争目的。⑤在别国遗留有化学武器的国家须承担销毁其遗留化学武器的责任。⑥在荷兰海牙设立指导、监督和促进公约实施的国际机构,包括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的国际会议、由41个成员国组成的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

  日本的安全管理简介

  一、日本安全卫生管理绩效

  日本全国自1928年开始推行国家安全周,到2002年已进行了74年,是加强预防职业灾害发生的志愿性活动,由于长期性的努力,以致职业灾害已逐渐下降并颇具成效,例如死亡与受伤的人数(工伤假4日或4日以上者)的统计,1999年比1998年减少18148人,减少12.24%;自1995年至1999年5年之间死亡与受伤人数自167316人降至130100,减少37216人,减少22.24%,颇具成效。下表为1995年至1999年的职业灾害的统计和1995年至1999年的职业灾害发生频率。

  1995年至1999年的职业灾害的统计(人)

 

 

死亡人数

 死亡与受伤人数

 领取劳工保险津贴的人数

1995

2414

 

167316

 

613003

 

1996

2363

 162862

 

607125

 

1997

2078

156726

600006

 

1998

1844

148248

 

 576664

 

1999

1992

130100

 

 

 

 

  1995年至1999年的职业灾害发生频率(千人率)

 

 

港湾运送业

运输业

 建筑业

制造业

1995

214

999

345

452

225

 119

1996

257

690

388

379

125

118

1997

174

761

350

330

111

110

1998

113

547

273

325

132

100

1999

137

247

272

367

144

102

 

  二、安全与企业管理

  日本在全国努力配合之下,虽然职业灾害率比以前降低,但是,在一些作业场所的事故仍然在发生,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灾害的发生,不仅在作业场所积极推行零灾害运动,而且亦积极消除作业场所的风险,因而建立下列安全控制系统及相关的激励活动,并应用规划、执行、评估和改善的PDCA安全卫生管理模式,激励各项活动。

  1.安全控制系统的建立

  安全控制系统做法须视行业类别、企业规模大小和作业场所的需求有所不同,此系统应给予组织成员充分地授权,以适用于作业场所,它亦需要一些安全控制活动,以密切与企业活动的结合,并且也必须考虑此系统的现场人员和安全控制部门的人员之间的密切合作。例如安全控制部门的人员所提出的安全控制方案须与现场的人员合作,当现场人员去执行这个方案时,现场的干部须去检查和评估现场人员的安全活动,并且相互反馈相关的信息。

  尤其在工作场所内具有各种不同作业的劳工,在同一时间混杂在同一工作场所,例如在同一场所及同一时间内多重承包的承包人的劳工一起作业,此时雇主必须与各承包人共同协议建立一个整合的安全控制系统和建立相关的安全控制活动。

  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

  为促使安全活动,以便增进规划、执行、评估、改善,它需要系统化及持续性。

  (一)高层主管表明安全卫生政策,使劳工知晓

  安全卫生政策涵盖下列事项:

  1)在劳工知晓及协助下,实施各项安全卫生活动;

  2)必须遵守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及企业单位所制订的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及相关规定;

  3)切实实施、运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

  在企业单位制定与表明安全卫生政策,须考虑下列促进方法:

  1)企业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现状的掌握;

  2)雇主和高层主管须定期审查、检讨安全卫生规划、执行、稽核文件,并确实掌握安全卫生现状;

  3)雇主的责任及有关安全卫生政策的决定;

  4)所需安全卫生文件;

  5)告知劳工。

  (二)设定安全卫生目标

  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除了针对特定危险或有害因素之外,还应考虑过去所订的安全卫生计划事项及实施与运作情况、安全卫生目标完成状况、职业灾害等状况。

  根据安全卫生政策,设定安全卫生目标,并在预定时间内完成所定的目标,其目的是“确保完全零灾害”或“实现安全、健康、舒适的作业环境”。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系统,是一种PDCA的循环模式,持续不断地改善与提高安全卫生管理的水平。实际循环期间所设定的安全卫生目标的完成率,须要客观地评估,尽可能以数字显示其目标,甚至为了完全完成安全卫生目标,可以一定的比率划分阶段逐一完成,以提高安全卫生水平。

  (三)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

  为完成企业单位安全卫生目标,须根据劳工安全卫生法令及企业单位所订的安全卫生工作守则及相关规定,为消除或减低其特定危险或有害因素,所计划的实施事项及特定的作业程序,即风险评估的结果,列为安全卫生计划事项。

  消除或减低特定危险或有害因素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劳工安全卫生相关法令规定措施的实施;

  2)机械、设备等安全装置的设置;

  3)采用无害或有害性较低的化学物质;

  4)局部排气装置的设置;

  5)作业方法及作业程序的改善;

  6)安全卫生教育的实施。

  所谓危险与有害因素,不仅指机械、设备或化学物质引起的,亦指作业方法、作业行为所引起的危险,有害的因素及特别注意事项如下:

  1)机械、器具及其他设备所引起的危险因素;

  2)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自燃物质等引起的危险因素;

  3)电气、热能及其他能源引起的危险因素;

  4)作业方法产生的危险因素;

  5)作业场所相关的危险因素;

  6)原料、气体、蒸气、粉尘、缺氧、病原体等引起的有害因素;

  7)放射线、高温、低温、超音波、噪音、振动、异常气压等引起的有害因素;

  8)仪器监视、精密工作等作业引起的有害因素;

  9)废弃物、废液或残留物引起的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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