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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3日

自2008年3月,河北省迁西县开展“科学办矿”以来,在保护国有矿产资源,严打乱采滥挖资源行为、规范安全生产、严肃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工作中,经常接到群众举报安全生产违纪违章的问题,下面就此问题,浅谈如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何为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顾名思义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主要包括报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个方面的内容。这些报告、举报,如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就很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可以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隐藏着事故隐患,事故隐患中存在着发生事故的必然。查处事故隐患是为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等生产安全事故,则是为了汲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同样也要首先理解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所谓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的,并迫使其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按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按伤害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把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需要强调的是,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与信访事项有所不同。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信访事项主要是针对执法机关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和意见,或不服执法机关和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本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必要性

  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稳定大局,它是当前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只有实现安全生产,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安定和谐。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是安全生产矛盾突出的体现,如果不能及时有效查处,就可能会造成新的隐患或次生事故,导致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信访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举报安全生产事项是法律赋予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程序方法

  及时受理—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反馈归档,是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最基本的程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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