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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23日

  及时受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唐山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信访举报案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做好记录和登记,并对举报事项进行分析、筛选,分门别类,区分受理,是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前提和基础工作。

  调查核实

  对领导签批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依据法定程序,立即展开调查,确定举报事项是否属实。情况属实的,属于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查明隐患;属于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明违法事实;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详情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依法处理

  经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属于举报县(市)、区局辖属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及重伤10人以下的案件,由市安监局督办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办理并反馈情况;属于其他行业部门监管职责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督办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反馈情况;属于其他机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移送行政机关,通报该行政机关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同时送局备案;属于市局辖属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及上级交办的举报事项情节明显轻微的、被举报单位(个人)无法查找、举报内容过于简单且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可不予立案。对举报内容翔实、线索清晰并附带相关数据、凭证等资料的举报事项,或者对于举报事项内容不清,无查询线索,但有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经行政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予以立案并依法展开调查;情况属实的,属于事故隐患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复查,属于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反馈归档

  一是对当事人反馈。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对线索中的证言、证据等材料进行审理,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进一步周密核实。然后与被查处对象做一次认真的谈话,把查实问题的情况以及作出相应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向被查处对象作说明,充分听取其不同意见,并对其不同意见对照法律条款再作出透切的解释说明,还应告知其权利和诉讼渠道以及期限,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有情操作下,应当体现“法律无情,违法必究”的原则,力求使其对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理决定心服口服。二是向举报事项交办单位反馈。案件查处结束后,应向举报事项交办单位写出详细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是市委市政府领导批件交办的或省局转办、督办的案件要及时向交办领导作出认真的、综合性的书面汇报,经局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按时限要求上报。三是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向举报或投诉人反馈工作是整个案件查处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通过回复或回访(一般情况下,应要求或坚持经办人回访制度)让举报或投诉人明白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控制不必要的多头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结束后,不仅要把查实的问题向举报人或投诉人反馈,还要逐一作出详细说明,听取举报人的意见,并肯定其行为的正义性;如有奖励制度的,还应对照有关规定兑现奖励。四是举报事项资料归档。查处案件经办人应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建立卷宗存档,以便日后备查。

  及时处理——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反馈归档,是查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最基本的程序方法。我们履行了这个程序方法,实现了完整闭合,就等于完成了一个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查处工作。让我们记住这个方法,使用这个方法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这个方法,从而达到提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查处工作质量和效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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