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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

作者:兰群足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23日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把以人为本、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立法宗旨,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从而进一步确定了修法的目的和新法的功能定位,也为我们理解和贯彻落实新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贯彻落实新法需要把握的基本方向
        方向一:必须认清安全生产法是社会法的本质属性。
        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的立法机关,它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分为七个门类:宪法类、民商法类、刑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社会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包括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社会领域立法关系民生,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法律保障。新安全生产法秉承“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立法宗旨,既体现了安全生产的内在要求,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
        新法的具体规定从多个方面体现了社会立法的特征。从新法第一条规定可看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这符合社会法关注百姓民生的本质特征。新法建立的一系列新的基本制度措施,例如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等,都体现了社会法的扶危济困功能特征。我们一定要牢牢把握安全生产法的社会法特征,以促进社会安全和谐、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实现平安中国梦想为最终目标,做好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方向二:必须依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
        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既要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又要突出安全生产在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还要认清安全生产对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的重大意义,主动将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国家全面发展的高度去思考、去推动,顺应人民群众对生产安全、生活幸福的新期待,进一步开创未来安全生产事业的新局面。
        新法很多规定都要求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例如,新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这说明安全生产的宗旨与科学发展的核心要求是一致的,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也证明了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纳入科学发展的总体布局。
        新法还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里的综合治理,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更要求各级党组织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指示要求,把安全生产作为执政党治国理政安天下的重要内容,主动去谋划安全生产这件大事,主动去抓安全生产这件大事。
        新法还进一步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这就意味着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必须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和同步落实,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
        方向三: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这是由安全生产法是社会法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安全生产法不是经济法,不能以保障或者服务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也不是单纯的行政法,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也不应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这部法律的使命只有一个,就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新法所要突出的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所要突出的重心是重在预防,所要突出的手段是强化监督,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社会群众的监督。法律突出的这些核心、重心和手段,无一不指向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如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落实以人为本立法宗旨的法律路径
        法律路径一:建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法治思维。
        新法把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由之前的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硬性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完成了从政策性指引到法律强制规定的转变。这一转变要求:
        一是从思想认识上必须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法治思维。
        二是把这条“红线”作为衡量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建设项目是否可行的决定性标准,也就是说招商引资、上项目必须严把安全生产关,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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