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的本质的探讨,可以作为确定立法、执法、守法的方向的理论依据,为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提供良好的法律文化,促进法制建设的进一步的有益发展。
当提起安全生产法时,笔者认为,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当我处于不安全状态时或者当我发现他人处于不安全状态时,做什么,向谁诉求,怎样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权利,这才是安全生产法应有之意。
针对安全生产法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用以制止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安全行为,强制其采取安全措施,迫使其重视安全,实际是起到了教育、引导、预防的作用。
针对安全生产法的监管执法,本质上是维护大众权益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安全生产法的监管执法,通过整改指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停止作业、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这些行政行为,形式上是限制权利的,实际上是赋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全体从业人员,以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显然具有针对特定个体的授益性,也具有针对不特定公众的授益性。
总之,笔者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需要承担保障安全的责任,监管部门也须承担起督促、指导,乃至强制、处罚的责任,设置这些还是为了保护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