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以前在法院工作,特别忙,经常加班到晚上11点,事情一多,总会忘记一些事情,不是因为记忆力不好,而是忙得连回忆的时间都没有。但有一点好处是,法院的工作基本比较格式化,每个案件都是同一套流程,所以就不容易出错,共性的东西基本不会忘,特殊的问题相互提醒下,就基本不会出差错了。
由此,笔者想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之所以无法规范化,一个重要原因是安全员太忙碌,忙着忙着,刚要处理某项工作时,一件新的任务过来,那项刚要处理的工作就被遗忘,于是工作总有缺漏,比如隐患排查记录的某条隐患的整改复查情况忘记了记录,就一直忘掉,直到安监部门来检查时才给补上,甚至挂在墙上的检查记录已经几个月没记录了,除了可能不够重视,另外一个原因可能是忙坏了,想找个时间好好规范化,都会长期没有这样的时间。如果安全员有充足时间,及时补缺补漏,可以相对更加完整,更加规范化。当然,借鉴下法院的经验,如果企业的安全工作能够有一套格式化的处理模板,错漏就会很难发生。
但作为法律层面,目前的安法要求某些高危行业的企业以及员工100人以上的,须配备专职安全员或者机构,低于100人的,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员,某些高危行业还要求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要求安全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但是,立法上忽略了一个细节——安全员的工作时间问题。
对此,笔者建议,立法上设置要求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足的开展安全工作的时间的原则性条款,再设置监管部门检查企业安全员工作时间安排的职责,并要求企业将安全员的所有工作时间安排作出详实的记录(包括工作事项数、各事项具体内容、各事项处理时间、检查岗位数、检查设备设施数等)并存档备查的条款,以及设置安全员工作时间安排不足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处罚条款可以设置如何认定时间安排不足的标准:1.看数量,专职安全员1人检查100个岗位或者设备设施以上或兼职安全员1人检查50个岗位或者设备设施以上的;2.看时间,兼职安全员处理安全工作的时间比例是否达到50%以上;3.看效率,安全员的法定职责不能完成或者存在错漏的并与时间不足成因果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