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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专家查隐患促整改机制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28日

 建立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机制是当前的热门话题之一。笔者认为,建立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机制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依靠专家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关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如果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就会心中无数,情况不明,就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另外,专家来自不同的单位,各自工作领域不同,工作经历不同,对生产经营单位情况不一定完全熟悉,排查隐患时间有限等等。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依靠专家而不能依赖专家排查隐患,要组织自己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员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保证生产安全。

  二、处理好依靠专家与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

  目前,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缺少专家,即使是专家也忙于日常的工作事务,真正深入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督查的时间不多。建立专家库,依靠专家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很有必要,但应该看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拥有更多的专家,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是实施安全监管和管理工作中的应有之义。必须探索培养专家之路,比如让安全监管人员到生产经营单位实习或挂职煅炼,与高等院校签订培养计划,参加专项安全培训,从企业或高等院校毕业生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等等。重要的是“从安全监管实践中学习安全监管”,安全监管人员要向专家学习,向实践学习,力争成为行家里手,掌握安全监管技术,认识安全生产规律,指导安全监管工作。

  三、处理好专家服务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责任关系。

  安全生产是动态的,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来看,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因素: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的不安全状态,三是管理上的缺陷,四是环境因素等。专家排查隐患时间是有限的,通过一次排查,不一定能发现所有的隐患,即使发现全部隐患,也难以保证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何界定专家服务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责任尤为重要。如果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显然有失公允,甚至成为企业逃避安全生产责任的借口或依据。通过何种形式明确专家服务与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关系,值得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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