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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意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4月20日

法律规定: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条款解读:10月22日,参加高新区安监局举办的“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解读”知识讲座,本次讲座邀请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司长支国祥主持,支国祥是参与起草和修订新法的主要参与者,他针对第48条的解读为:在本次修改新法时,政法司曾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到发达国家进行调研,在国外很多人拥有计分商业保险,特别是很多企业在安全生产领域大力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在借助保险公司这支社会力量参与企业安全监管,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投保商业险,有些国家保险公司就会聘请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家常驻企业以降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且,安全机构常驻企业并拥有自己的办公室,他们每天都会到生产现场进行监督、下整改单,督促、降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所以,很多企业自己因为投保商业险而根本不用设置自己的安全管理机构,这等同于事前责任风险转嫁他人,让国家、企业及第三者一起分担、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所以,根据考察结论和国务院、人大代表提议,国家在此次修订新法时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改为工伤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委员会部分委员在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时强调:

龚建明委员认为:“草案对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国家只是持鼓励态度,这显然还不利于这项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议对一些高危行业企业,如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等,应强制其参加生产责任保险”。

韩晓武委员说,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存在覆盖面窄、赔付额低、尚未完全发挥应有的事故预防功能等问题,难以有效满足企业需求,特别是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企业更是难以兑现巨大的赔偿责任。修改这一条款,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不仅能为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形成工伤保险和责任保险相互补充的模式,增强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和事前防范意识,提高企业风险保障能力。

乌日图委员的观点有所不同,他认为:国家依法推行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的社会保险,不同于自愿参加的市场化的商业保险,因此“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这种提法是对的,“不能因为安全生产重要,就要给所有企业增加这种法定的负担。”他同时提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商业安全生产险的前提是市场上要有相应的保险产品。因此,他建议增加“商业保险公司要根据市场的需求,推出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表述。

德国:早在1884年,德国政府就通过立法颁布了《德国工伤保险法》,建立了无责任保险制度。1884年之前的德国,一个对于雇主和雇工都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当雇工受伤时,他们收到的任何一种雇主方面的赔偿都说明雇主是犯有过失的,所以很多雇主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并不愿意给予赔偿。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一种争议,因为雇主希望把责任推到雇工身上,雇工又要把责任推到雇主身上。所以那时的德国人就想,他们需要的就是一个无责任保险的机制,不需要证明有无责任,也不需要追究责任就能够进行赔偿。在德国人设计的这种保险产品当中,雇工利益将得到保障,如果雇工受伤因此误工,从此之后变成部分或全部的残疾,甚至导致死亡,那么雇工本身和他的遗属就能够不需要任何证明或者法律诉讼,自动获得赔偿。

目前国内现行社保现状、缺陷:我国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由政府部门统筹统管,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等缺陷,难以有效满足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的保险需求,在突发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巨大的赔偿责任更是难以兑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种运用保险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经济政策,是商业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的产物,发达国家由于较早进入工业化社会及保险市场发达,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而目前我国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易发阶段,给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损害,妨碍社会和谐发展,是在原有安全生产管理手段和方法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提出的安全管理新方法。

投保商业保险的优点: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而运用市场机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对社会保险存在的缺陷作最好的补充,企业可以及时得到较大的损失赔偿,弥补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窄、赔付低的缺陷,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激励投保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类别、职业伤害频率、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等,以及企业一段时间内的事故和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浮动费率。为了降低保费支出,投保企业在费率机制的作用下,会更加重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提高自身的安全信用等级。

3、保险公司能够直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会从关心自身资产的角度,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协助投保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如成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基金,聘请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投保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督促企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安监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会同企业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同时,保险公司会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将其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次年的保险费率挂钩,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推动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社会效益。保险公司可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加强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通过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风险管理与保险研讨会或学习交流,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交流安全知识及风险管理经验,帮助投保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可通过为投保企业提供各类优质服务,如24小时提供全方位理赔服务、限时支付赔款、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模式和先进技术和工艺、事故案例宣传、协助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等,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险公司在伤亡事故发生后开展的理赔勘查,是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督促检查。不仅可以划分责任,还可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差距和问题,促使企业“亡羊补牢”,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从政府角度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可以帮助政府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行政赔偿的后顾之忧,使政府跳出过去“企业挣钱、政府发丧”的怪圈;从企业角度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能够转嫁赔偿责任,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压力,便于事故后迅速恢复生产再谋发展;从工人角度看,雇工不用交多少钱,权益保障却得到了体现。

6、建立完善投保企业档案,为政府提供信息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档案,记录企业各类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投保企业概况、风险等级评估、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与安监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监管部门更加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每人死亡责任限额60万、50万、40万、30万等。

主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附加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现场施救费用;

(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

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所以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因为这样可以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企业因发生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 建议将生产经营单位基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移由承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机构承担,这样也可为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工伤社会保险以外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得以贯彻提供制度保障,所以,投保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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