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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有关问题的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8日

   1  重大火灾隐患的成因

  1. 1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不协调性

  1991年~2004年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和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加了513 倍、1115 倍和415 倍。在社会物质财富急剧快速积累的时期,普遍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消防安全的现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为了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提高城市的建设规模和档次,力争吸引大批外地资金注入到本地区经济发展中来,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简化手续、特事特办等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放宽和降低了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门槛。甚至在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的工程命名为“市长工程、政府工程”等头衔加以重点保护和特别照顾,并还许诺可以先建设后办手续,更甚者为其全权包办。这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财富积累方式形成了诸多难以整治的先天性隐患。另一方面,为满足不断提高的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各种市场、商场、百货超市、休闲娱乐场所大量涌现,而人们的安全意识淡薄,消防法制监督的滞后、消防投入的严重不足和经济利益至上的心理驱动,促使部分业主置消防安全于不顾,不择手段地去经营,带来了火灾隐患数量的大量增加,形成了经济发展与消防安全极不协调且十分普遍现象。从国家火灾统计年鉴中,火灾财产损失与GDP 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也印证了这个事实。

  1. 2  社会成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到位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市区域面积迅速扩大、农村城市化不断加速的过程中,社会成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是火灾隐患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重大火灾隐患在建设之初都是规模较小、经济总量较少的单位或个体企业,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规模渐渐壮大,经济总量急剧增加,而淡薄的安全意识造成业主们普遍忽视消防安全,消防规划的欠缺、消防设施的投入不能及时跟上,致使存在上述隐患数量越来越多,危险越来越大。例如河北廊坊的文安县左各庄,是目前华北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基地,起初是有数的几家生产企业,由于经济效益的示范作用及扩大生产规模的需要,带动了全体村民从事胶合板的生产、加工。由于村民的安全意识较差,没有整体的消防规划,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胶合板加工作坊,家家相连,生产生活在一处,其生产工艺、生产原料火灾危险性大,每到秋冬风干物燥季节常常发生火灾,消防部门不停的忙于救火灭灾。又如西安李家村服装城,这些市场初期都是由一个小小的零售市场逐步扩容成为大市场,业主将原2 层建筑随意加建至5~7 层,其耐火等级低,道路宽2m ,无消防车通道,无水源,无防火分隔和间距,加之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低,隐患较多。防火间距和疏散出口不足,电气线路零乱,使用液化石油气、土锅炉等。由于没有综合考虑市场的长期发展规划,在消防投入上更是严重短缺,留下诸多先天性火灾隐患,屡经治理,至今难以整改。

  1. 3  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不到位

  其实无论是消防法出台之前还是之后,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对社会各单位建设工程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权利,应该说建审工作是从源头上进行安全把关,对整个消防工作具有决定性作用,但从诸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难分析出,建审、验收工作的源头关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其中有的是政府工程,行政干预过多而使公安消防机关无法实施严格意义上的执法。事实证明这种片面追求经济建设而牺牲消防安全形成的先天性隐患整改难度

  相当大,有的甚至成为“死患”,例子不胜枚举;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隐患是由于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精力外移,形成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状态,更有甚者在执法过程中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对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搞权钱交易而形成的;有些消防部门内部人员业务和职业素质不高,可能面对领导压力,人情关系或金钱诱惑,而放松对建筑消防设计的严格把关。同时也存在有些消防审核员业务不精,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的设计问题。还有一些边远山区,由于经济不发达,消防监督人员人数少,点多、面广,工作力度不够,检查不到位,致使一些存在的违章建筑、装修不能及时发现。

  1. 4  责任主体的复杂性及技术规范的修订调整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形成,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局面,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企业、民营个体经济竞相发展,一些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产权与使用权分离,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职责不清、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导致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空白。有的在同一建筑物上存在多家产权单位和个人、同一建筑物上存在着多家使用、经营单位和个人。对于多产权、多经营、多使用性质的建筑打破了传统单一主体独立经营、使用的局面,其消防工作的开展涉及到多个经济主体的协调和合作,而消防疏散通道、防火分区和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具有共同性、系统性、完整性的特征。随着产权的分割,有的产权单位、个人只考虑自身的安全和需要或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将属于自己这一部分的公共疏散通道锁闭、占用、封堵。有的消防设施缺乏系统的维修保养,致使局部或全部瘫痪,形成新的重大火灾隐患。另一方面,有些重大火灾隐患的存在具有一定历史原因,20 世纪80 年代以前的建筑由于当初消防技术规范的不完整性及消防机构消防审批的把关不严,致使一部分场所消防条件存在着先天性的“畸形”,其后,同样由于GBJ 1621987 (2001 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 等技术规范的调整修订,使原本符合安全条件规定的单位成为隐患单位。如《建规》对公共娱乐场所的面积、设置楼层、自动消防设施要求的提高,使得一批公共娱乐场所成为隐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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