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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站的消防设计审核

作者:夏恪昌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4日


  
  三、气站建筑防火防爆设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液化石油气站辅助生产区、生活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或丁类,其建筑用房可按一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生产区建筑用房应按甲类危险区用房进行设计,它们是防火防爆设计的重点,在消防审核中应予重视。
  
  一是选用非燃料材料,提高建筑耐火等级。该处的建筑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是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且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作为框架结构的钢柱,应作防火保护层,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
  
  三是积极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四是避免阳光直射产生聚焦,生产区建筑用房应使用磨砂玻璃或能吸收紫外光线的蓝色玻璃;
  
  五是设置必要的防爆设计。作为泄压的构件应采用构件,其自重不应超过120kg/m2,使之在爆炸时容易被冲开或碎裂。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m2/m3)一般采用0.05-0.22。
  
  根据液化石油气站爆炸危险等级和范围划分,不同等级选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一是电气设备类型必须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适应;二是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必须与爆炸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适应;三是与环境相适应。
  
  在液化石油气站的消防审核中,根据地埂,还应做好防雷、防静电的设计审核与验收。
  
  四、贮罐区消防给水设计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灭火用水量之和计算。
  
  1、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
  
  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应按一次灭火最大用水量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7条规定,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20m3超过的液化石油气贮罐或贮罐区,固定冷却设备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罐的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的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相邻贮罐,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消防水枪用水量
  
  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消火栓的设置应与整个液化石油气贮罐站的消防给水系统结合起来。具体要求应为:
  
  a.当单罐容积小于20m3时,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120m超过,整个贮罐区的消火栓数目不宜少于4个,每个消火栓流量不宜小于10-15L/s。
  
  b.为便于使用,同一罐区应使用同一型号和规格的消火栓配备同一型号的水枪和水带。
  
  c.为加强和补充液化石油气罐区内管网的压力和流量,应在给水管网上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不少于2个),以便消防车利用水泵接合器向管网供水。
  
  d.当市政供水进水管或天然水源在火灾延续时间内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应设消防水池。其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且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的蹭不宜小于15m,与液化石油气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6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五、灭火器材的配置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第2.0.1条规定,液化石油气站的贮罐区、充装间为严重危险级场所,配电间为中危险级场所,生活区为国危险级场所。根据该规范第2.0.3条规定,液化石油气站的火灾类型划分为:贮罐区、充装间为C类火灾,配电间可划为带电火灾,生活区可划分为A类火灾,为保证灭火器材的统一,选用ABC类灭火剂,常用磷酸铵盐类干粉灭火剂的灭火器材,设置位置、数量应根据液化石油气站的规模、具体布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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