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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的成因及消防安全源头管理措施

作者:倪兴林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8日


  
  二是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治患贵在治本,治本须获民心。经营性“三合一”建筑要从源头上加以根治,关键在于经营业主和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的全面提高。宣传“三合一”典型火灾案例和事故教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曝光。全面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各经营业主能自觉抵制“三合一”现象,同时提高其他群众反对和举报“三合一”现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使经营性“三合一”失去生存、发展的土壤。
  
  三是要加强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切实做好指导服务。在对有关工程项目的日常消防审核、验收工作中,要通过各职能部门和公安基层派出所的前期把关工作,切实提高工程审核率。此外,建筑工程在进行防火设计审核时,还必须结合工程的规模、层高、使用性质等情况,要充分考虑到该建筑将来成为经营性“三合一”的可能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如对一些在二层以上的只设置内楼梯的经营建筑,可要求建设单位增设公用室外楼梯,并保证安全疏散距离等等;此外,还应在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中明确提出不能擅自变更场所使用性质,严禁作为住宿使用。同时加强业务指导服务工作,有效防止新的“三合一”建筑的产生。
  
  四是加强与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的沟通,防止新的“三合一”建筑不断产生。消防技术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把好技术关,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实施工作;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商业门面房要严格界定使用功能,限制住宿功能,要将“三合一”建筑治理的消防技术要求纳入建筑设计范围。凡有“三合一”倾向的项目,要严格把住建筑立项、图纸设计、消防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和证照核发等关口,对在建、已建未售和已售未用的建筑用房,凡有“三合一”可能的,必须整改后方可出售和使用。对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用房,必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重新进行消防审核和验收。切实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对没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查实,要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予以严处,使擅自承接“三合一”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望而生畏,从设计和施工环节杜绝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现象的发生。
  
  五是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监管作用,坚决遏制经营性“三合一”建筑苗头的孳生。要最大限度地消除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现象,必须要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的作用。通过对各派出所加强培训,使其真正掌握有关“三合一”建筑的消防要求,通过各片区民警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各种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的苗头,迅速督促其整改或报请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这样既可以及时制止“三合一”现象,又可以相对降低业主的经济损失,减少了工作难度,更加有利于经营性“三合一”建筑的整治工作。
  
  总而言之,经营性“三合一”建筑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有现象,仅靠公安消防、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要立足于源头管理既要注重当前实效,立足长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再生和回潮。特别是对于不同类型的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应注意工作方法,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做到标本兼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少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再生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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