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级危险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局部有较大影响的场所;如火、炸药转手库,大型木材加工场所等。以下场所应划分为Ⅱ级危险点:
(1)火药、炸药、弹药存量15t以下,火工品装药量500kg以下场所。
(2)闪点小于120℃易燃液体,存量5t以上,以下场所。闪点小于120℃易燃液体、易燃、可燃固体总仓库。
(3)闪点大于120℃易燃液体存量10t以上油库。
(4)木材加工量10立方米以上场所。
(5)蒸汽锅炉(1atm以上压力)、受压储罐。
(6)生产车间存药量较大的火药、炸药、火工品转手库。
(7)火工品试验、检测工房。
Ⅲ级危险点: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但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不大的场所;如生产车间的氧焊点,存量1t以下的小型油库等。以上场所应划分为Ⅲ级危险点:
(1)存量1t以下车间油库、化工材料库。
(2)生产车间氧焊(割)点。
(3)生产车间存放药量较少的火药、炸药、火工品转手库。
(4)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加工场所。
2.2张持标志,明确责任人
在危险点外部,醒目之外或必经部门,除按GB2894标准选挂相应的安全标志外,还要挂《易燃易爆危险点责任标志牌》将岗位责任人,各级检查责任人的姓名以及该危险点的编号、部位、等级填入相应的栏目中,另外党政军要张挂本企业制定的《易燃易爆危险点管理规定》。有火、炸药的场所还要明确标明定员、定量。
对于岗位责任人、车间负责人可由基层单位确定后,报安全部门审批。作为岗位责任人应熟悉:
(1)掌握危险点部位所有设备、设施性能和生产使用、贮存物质的危险性质;
(2)熟悉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
各级危险点检查责任分工:
(1)Ⅰ级点由岗位(班组)责任人、车间主任、分厂和厂领导检查;
(2)Ⅱ级点由岗位(班组)责任人、车间主任和分厂领导检查;
(3)Ⅲ级点由岗位(班组)责任人和车间主任检查。
对检查责任人的有关要求:
(1)必须是相应级领导担任,当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检查责任时,必须委托相应级别人员代查;
(2)了解危险点部位设备、设施性能和工艺要求,以及使用、贮存物质的危险性质和安全技术条件状况。
2.3编制检查表,规定检查周期
见表
2.4各级检查责任人巡回检查及反馈隐患信息、落实整改措施
各级检查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的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履行检查职责,将检查情况记入专用检查记录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和督促整改。对本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向上一级检查责任人报告。为了方便检查管理,应印制《危险点检查记录本》把危险点巡回检查记录放在前部,便于各级负责人检查填写记录和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