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是否能用公安消防机关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所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代替《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呢?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是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而制定的。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公安消防机关保证建筑工程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管理手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二)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其他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内容;(三)消防安全管理的下列内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六条规定:“对现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以前的建筑物,发现其缺少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不符合现行标准的,应当通知建筑物的产权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从以上两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所涉及的内容都可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得以查验。
另外,《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并将记录表存档备查。”第十五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其当场改正,填发《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第十八条规定:“对于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内发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填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时,应当进行复查,填发《复查意见书》。从以上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是可以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得以确认的。
再者,《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所反映的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状态是验收时的状态;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于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可见,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体现的消防安全状态是近3个月内的消防安全状态。因此,安全监管部门用公安消防机关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所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代替《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来确认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更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