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管理>> 管理杂谈>> 消防安全>>正文

浅谈商住楼消防设计

作者:尹国顺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9日

 一.前言

  近几年来商住楼如雨后春笋挤满城市的大街小巷。由于规范对此类建筑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设计人员也就凭感觉了,审核人员更是无依据可依。一旦发生火灾也就是存在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难、扑救难度大,往往酿成大灾。这样的案例是数不胜数了。因此合理的对商住楼进行设计对于避免群死群伤,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起到重要作用。下面我对商住楼消防设计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大家一起探讨:

  二、设计要求

  1、商住楼的界定:
  1.1、高层商住楼
  《高规》2.0.8 商住楼business/living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底部商业营业厅的层数可以为若干层,一般为高层建筑的裙楼,总高度不应大于24米。
  一、二类高建的区分:按《高规》3.0.1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米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米2的商住楼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米2的综合楼、商业楼为一类高建。规范中没有明确是商业部分每层建筑面积还是包括住宅部分,给设计、审核、施工带来疑惑。住宅部分面积每层要达到1500米2在一般工程中均少见,是不是都按二类高建确定?按确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是按建筑中最大危险等级确定的原则确定,只要是商业营业厅最大层面积大于1000米2或1500米2的按一类高建确定是可行的。同时也建议在《高规》中明确。
  1.2、多层商住楼
  因底部设置商业网点或商业营业厅的多层住宅楼没有名词,在此为了便于统一,将多层底部设置商业网点的也称为多层商住楼。(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商业营业厅: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商业用房。)
  1.3、综合楼
  《高规》2.0.7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按规范规定主体是住宅,底部公共部分为商场、银行、餐厅、娱乐场所等应该按综合楼确定。现在对于底部的商业部分多为招租或买断,在建设初期许多业主一般不知道销售后做啥用,也不知道会如何购买。于是在设计图中就想当然的随便画画得了。象这样其实是给以后带来难以消除的隐患。对于以后可能有多种使用功能的应按综合楼要求设计。如果只有商业营业厅可以按商住楼要求审核,但是商业营业厅设计不是一成不变的,设计时应该考虑其可变性。
  2、结构设计:
  由于以前的商住楼一般都是商场部分采用框架结构,住宅部分采用混合结构(多层商住楼比较普遍)这种很不牢固的一种结构形式,造成在两者接合部位比较脆弱。商业部分上部楼板一般采用预制楼板。预制楼板的耐火极限是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1.5-1.0小时要求的。一旦商业部分发生火灾对结构破坏较大,容易造成建筑倒塌。象11.3火灾坍塌事故的商住楼住宅部分就是砖混结构。但是随着现代建筑结构飞速发展,高层商住楼均应采用框架结构或者框架剪力墙结构。对于多层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商住楼住宅部分与商业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00小时的现浇楼板分隔。
  3、防火分区设计:
  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应严格按独立的防火分区要求设置。为了有效防止商业部分发生的火灾蔓延到住宅部分。除了用混凝土现浇楼板分隔外。在商业营业厅或综合楼的商业部分开口部位上方设置宽度为0.6米的防火挑檐,以防止底部发生火灾后向住宅部分蔓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